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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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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猛勇、刘某甲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9、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及汪卫国、戴星旗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四次在洪濑运输管理站门口非法收受南安市中旅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林某乙贿赂计

9、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及汪卫国、戴星旗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四次在洪濑运输管理站门口非法收受南安市中旅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林某乙贿赂计人民币8000元。

10、2010年5月间、2010年8月间、2010年10月间、2010年11月间,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及汪卫国、戴星旗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四次在洪濑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黄某己贿赂计人民币15000元,为黄某己谋取利益。

11、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利用职务便利,在洪濑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黄某庚贿赂计人民币1000元,为黄某庚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戴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戊、林某甲、苏某、林某乙、黄某己、黄某庚的证言,分别证实他们行贿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金额及请托事项等事实。

2、证人黄某辛的证言,证实他是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泉永专线线长,其客车平时需途经洪濑,为了减少被处罚,经他和苏猛勇协商,他们专线每月付给洪濑交管站执法人员1500元;从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他们专线总共支付人民币19500元,他两个月去一次,每次在交管站一楼办公室将现金人民币3000元交给黄某丙,黄某丙均有收下,这些钱是要送给洪濑交管执法人员个人的;2013年7月的一天,黄某丙退给他人民币19500元,告诉他诗山交管站人员因为收取贿赂被检察院查处了,其收取的专线钱要退还给他,不然以后会出事的,他就收下这19500元等事实。

3、证人黄某丁的证言,证实他是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梅泉专线线长,其客车平时需途经洪濑,为了减少被处罚,经他和苏猛勇协商,他们专线每月付给洪濑交管站执法人员1000元;从2010年9月至2013年6月,他们专线总共支付人民币33000元,他两个月去一次,每次在交管站将现金人民币3000元交给苏猛勇,苏猛勇均有收下,这些钱是要送给洪濑交管执法人员的;2013年7月的一天,洪濑交管站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到他办公室找他,说诗山交管站人员因为收取贿赂被检察院查处了,其收取的专线钱要退还,不然以后会出事,后将现金人民币27000元退还给他等事实。

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他经营的南梅厦专线在运营过程中,经常被洪濑交管站处罚,为了减少被处罚,他找苏猛勇协商,每月送给该站执法人员人民币800元,从2010年10月至2013年6月,他们专线总共支付给洪濑交管站执法人员人民币25600元;他每季度去洪濑交管站一次,每次将钱交给苏猛勇,苏猛勇每次均有收下,这些钱是要送给该站执法人员的;2013年7月,检察机关查处南安市诗山交管站人员收取贿赂的情况后的一天,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到他们专线办公室退了19200元给他老婆等事实。

5、证人戴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洪濑交管站三个工作人员到她的货运店退了人民币19200元给张某等事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