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苏猛勇、刘某甲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014年6月10日,南安市监察局接群众举报后,对被告人苏猛勇进行调查约谈,被告人苏猛勇主动交代其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甲、刘某丙、李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经查,该举报线索

2014年6月10日,南安市监察局接群众举报后,对被告人苏猛勇进行调查约谈,被告人苏猛勇主动交代其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甲、刘某丙、李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经查,该举报线索所针对的行贿人行贿被告人苏猛勇的事实不成立)。同年6月23日,南安市监察局将被告人苏猛勇涉嫌受贿一案移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同年7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接南安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后,分别在南安市交通局纪检组长的带领下到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均如实交代其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同年7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黄某丙接南安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后,分别在南安市交通局纪检组长的带领下到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均如实交代其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同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乙接南安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后,在南安市交通局纪检组长的带领下到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并如实交代其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苏猛勇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元,被告人刘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刘某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人黄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刘某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被告人李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黄某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黄某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检察机关向黄某辛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500元,向黄某丁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向张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200元,向郑某甲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苏猛勇的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3034元,被告人刘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300元,被告人刘某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400元,被告人黄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733元,被告人刘某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733元,被告人李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乙、黄某壬、黄某癸、黄某子、戴某丁、陈某丙、黄某庚的证言,分别证实他为了取得城关中队的支持和照顾,行贿送该中队执法人员等事实。

2、证人黄某丑的证言,证实他从2008年起经营4辆客车,走“莆田到贵阳”路线,平时出入城关中队的管辖区域,有被城关中队的工作人员检查和处理过,2014年春运开始前,为了取得城关中队的工作人员的支持,他有拿人民币7000元委托美林居委会的黄某申(别名“阿山”)帮忙去找城关中队中队长苏猛勇说情,给城关中队的工作人员自己去买几瓶酒喝,让城关中队的工作人员在春运期间不要对他经营的客车进行检查和处理,黄某申有答应帮忙,并收下这人民币7000元等事实。

3、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前,他为了取得贿城关中队的支持和照顾,贿送该中队执法人员人民币1万元;2014年6月12日,林春晖将该1万元退还给他,说是因为苏猛勇被带走审查等事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