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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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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猛勇、刘某甲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4、2007年上半年、2008年上半年、2009年上半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及郭长兴、黄树生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在石井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李某戊的贿赂计人民币6000元,为李某戊谋取

4、2007年上半年、2008年上半年、2009年上半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及郭长兴、黄树生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在石井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李某戊的贿赂计人民币6000元,为李某戊谋取利益。

5、2007年上半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及郭长兴、黄树生,利用职务便利,在石井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丁某乙贿赂人民币5000元,为丁某乙谋取利益。

6、2008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余某甲贿赂人民币5000元,为余某甲谋取利益。

7、2008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二次在石井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郑某乙贿赂计人民币6000元,为郑某乙谋取利益。

8、2007年上半年、2008年上半年、2009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及郭长兴、黄树生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四次在石井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李某己贿赂计人民币4000元,为李某己谋取利益。

9、2006年下半年、2007年上半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及郭长兴、黄树生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二次在石井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李某庚贿赂计人民币12000元,为李某庚谋取利益。

10、2007年下半年、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下半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在石井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李某丁贿赂计人民币共6000元,为李某丁谋取利益。

11、2007年春节期间、2008年春节期间、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及郭长兴、黄树生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在石井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李某申贿赂计人民币15000元,为李某申谋取利益。

12、2007年8月间、2009年4月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二次在石井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霍某甲贿赂计人民币2000元,为霍某甲谋取利益。

13、2008年间和2009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二次在石井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吴某乙贿赂计人民币2000元,为吴某乙谋取利益。

14、2007年、2008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及郭长兴、黄树生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四次在石井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郑某丙贿赂计人民币8000元,为郑某丙谋取利益。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