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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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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猛勇、刘某甲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3、同案人郭长兴的供述,供认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间,他在石井交通管理站工作,期间,苏猛勇任站长,工作人员还有刘某丙、黄加宏、黄树生;苏猛勇共分给他6500元,说是运输企业主送的,他们一般都会将这些钱平均分

3、同案人郭长兴的供述,供认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间,他在石井交通管理站工作,期间,苏猛勇任站长,工作人员还有刘某丙、黄加宏、黄树生;苏猛勇共分给他6500元,说是运输企业主送的,他们一般都会将这些钱平均分;他们在执法检查时,如果有检查到送钱人的车辆,他们一般就不会严格检查其是否非法超限、越线经营,是否违规上下车以及是否有经营证等违章行为,有时发现后也会直接放行等事实。

4、同案人黄树生的供述,供认2004年4月至2007年7月,他在石井交通管理站工作,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间,苏猛勇任该站站长,期间,该站工作人员还有刘某丙、黄某甲、郭长兴;李某庚、“阿怣仔”、“过鱼端”等人有送给该站工作人员一些钱,他们五人共同分掉,他分得6500元;收到这些运输企业主送的钱之后,苏猛勇都有交代要予以关照,他们在平时执法检查时一般就不会去严格检查他们是否非法超限、是否越线经营、是否违规上下车(客车)以及是否有经营证等行为,有时查扣其车辆后没有处罚就直接放行。

5、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的供述,分别供认他们在石井交通管理站站长工作期间,收受李某丙贿赂人民币12000元,收受丁某甲贿赂人民币10000元,收受黄某寅贿赂人民币4000元,收受李某戊贿赂人民币6000元,收受丁某乙贿赂人民币5000元,收受余某甲贿赂人民币5000元,收受郑开进贿赂人民币6000元,收受李某己贿赂人民币4000元,收受李某庚贿赂人民币12000元,收受李某丁贿赂人民币6000元,收受李某申贿赂人民币15000元,收受霍某甲贿赂人民币2000元,收受吴某乙贿赂人民币2000元,收受郑某丙贿赂人民币8000元,收受伍某人民币5000元,收受许某人民币3000元,收受林某丙人民币4000元,收受朱某人民币5000元,收受郑某丁人民币13000元等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三)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在担任南安市洪濑运输管理站站长及工作人员期间的受贿犯罪事实。

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苏猛勇在担任南安市洪濑运输管理站站长期间,伙同该站工作人员即被告人刘某甲及汪卫国、戴星旗(均另案处理),共同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戴某乙等人贿赂计人民币56600元,为其谋取利益;2011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共同非法收受黄某辛等人贿赂计人民币78500元,为其谋取利益。

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及汪卫国、戴星旗将非法收受的贿赂款共同分掉,其中被告人苏猛勇分得人民币33775元,被告人刘某甲分得人民币33775元,被告人黄某乙分得人民币19625元,被告人黄某丙分得人民币19625元,汪卫国分得人民币14150元,戴星旗分得人民币14150元。具体事实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