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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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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猛勇、刘某甲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4、南安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苏猛勇同志基本情况》、《刘某甲同志基本情况》、《刘某乙同志基本情况》、《黄某甲同志基本情况》、《刘某丙同志基本情况》、《李某甲同志基本情况》、《黄某乙同志基本情况》、《黄某

4、南安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苏猛勇同志基本情况》、《刘某甲同志基本情况》、《刘某乙同志基本情况》、《黄某甲同志基本情况》、《刘某丙同志基本情况》、《李某甲同志基本情况》、《黄某乙同志基本情况》、《黄某丙同志基本情况》、职务任免通知,证实各被告人的任职情况。

5、扣押物品清单及收据,证实各被告人的退赃情况。

6、南安市监察局出具的《苏猛勇归案情况说明》及谈话笔录、询问笔录和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归案过程》,证实2014年6月10日,南安市监察局接群众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不属实)后对被告人苏猛勇进行调查约谈,被告人苏猛勇主动主代其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甲、刘某丙、李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同年6月23日,南安市监察局将被告人苏猛勇涉嫌受贿一案移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同年7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接南安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后,分别在南安市交通局纪检组长的带领下到该院接受询问,均如实交代其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同年7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黄某丙接南安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后,分别在南安市交通局纪检组长的带领下到该院接受询问,均如实交代其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同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乙接南安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后,在南安市交通局纪检组长的带领下到该院接受询问,并如实交代其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刘某乙、黄某甲、刘某丙、李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身份情况。

8、同案人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的供述,分别供认他们在南安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关中队工作期间,与被告人苏猛勇、刘某乙共同收受他们贿赂,各分到人民币9000元等事实。

9、被告人苏猛勇的供述,供认他在担任南安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关中队中队长期间,先后收受李某乙贿赂人民币2000元,收受黄某壬贿赂人民币3000元,收受黄某癸贿赂人民币3000元,收受黄某子贿赂人民币5000元,收受戴某丁贿赂人民币6000元,收受郑某甲贿赂人民币10000元,收受陈某丙贿赂人民币8000元,收受黄某庚贿赂人民币2000元;2014年春节前,黄某申到他城关中队的办公室找他泡茶,并送给他人民币7000元,对他说有一个姓黄的客运车老板托他将这人民币7000元拿给他让他们城关中队工作人员自己去买点东西,他当时有回忆一下,知道这个姓黄的老板是在走“莆田到贵阳”路线的客车车主,就将这人民币7000元收下等事实。

10、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供认他在城关交管站工作期间,伙同苏孟勇等人共同接受运输业主的贿赂,并分得人民币9000元等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被告人苏猛勇等人收受黄某丑贿赂人民币7000元的事实,有证人黄某丑的证言,与被告人苏猛勇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因此,被告人苏猛勇的辩护人就该起指控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