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08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先后2次非法收受郑某乙贿送的人民币共计6000元,为郑某乙谋取利益; (8)2007年上半年、2008年上半年、2009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及郭长兴、黄树生等人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先后4次非法收受李某己贿送的人民币共计4000元,为李某己谋取利益; (9)2006年下半年和2007年上半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及郭长兴、黄树生,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先后2次非法收受李某庚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2000元,为李某庚谋取利益; (10)2007年下半年、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下半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先后3次非法收受李某丁贿送的人民币共计6000元,为李某丁谋取利益; (11)2007年春节期间、2008年春节期间和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及郭长兴、黄树生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先后3次非法收受李某申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5000元,为李某申谋取利益; (12)2007年8月间和2009年4月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先后2次非法收受霍某甲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000元,为霍某甲谋取利益; (13)2008年间和2009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先后2次非法收受吴某乙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000元,为吴某乙谋取利益; (14)2007年上半年和下半年、2008年上半年和2008年下半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及郭长兴、黄树生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先后4次非法收受郑某丙贿送的人民币共计8000元,为郑某丙谋取利益; (15)2007年上半年、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下半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及郭长兴、黄树生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先后3次非法收受伍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5000元,为伍某谋取利益; (16)2007年8、9月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许某贿送的人民币3000元,为许某谋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