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苏猛勇、刘某甲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4)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刘某乙、黄某甲、刘某丙、李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4)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刘某乙、黄某甲、刘某丙、李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猛勇及其辩护人黄建新、尤冠雯,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黄亚玮,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黄文艺,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黄金枝、许剑军,被告人刘某丙及其辩护人王文基,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潘岁来,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林美满、黄碧凤,被告人黄某丙及其辩护人黄琪聪、陈鸿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苏猛勇个人涉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2003年8月至2006年6月间以及2010年1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苏猛勇在担任南安市梅山交通运输管理站站长、洪濑交通运输管理站站长期间,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陈某甲、戴某甲、陈某乙、刘某丁、黄某丁、张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1000元,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04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苏猛勇利用担任南安市梅山交通运输管理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在梅山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先后3次非法收受陈某甲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500元,为陈某甲谋取利益;

(2)2005年间,被告人苏猛勇利用担任南安市梅山镇交通运输管理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在梅山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先后2次非法收受戴某甲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000元,为戴某甲谋取利益;

(3)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苏猛勇利用担任南安市梅山交通运输管理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在梅山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先后4次非法收受陈某乙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000元,为陈某乙谋取利益;

(4)2005年间,被告人苏猛勇利用担任南安市梅山交通运输管理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在梅山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刘某丁贿送的人民币1000元,为刘某丁谋取利益;

(5)2011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苏猛勇利用担任南安市洪濑交通运输管理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在洪濑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先后3次非法收受黄某丁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500元,为黄某丁谋取利益;

(6)2011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苏猛勇利用担任南安市洪濑交通运输管理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在洪濑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先后3次非法收受张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3000元,为张某谋取利益。

2、南安市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涉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间,被告人苏猛勇在担任南安市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站长期间,伙同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黄某甲、刘某丙、郭长兴(另案处理)、黄树生(另案处理),共同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丙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0000元,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2007年7月至2009年12月间,被告人苏猛勇伙同石井交管站工作人员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共同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丁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87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