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在担任南安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关中队队长期间,伙同该中队工作人员即被告人刘某乙及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均另案处理),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乙等人贿赂计人民币46000元,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被告人苏猛勇、刘某乙及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将共同收受的贿赂款,扣除聚餐费用人民币1000元,余款平分,每人各分得人民币9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乙及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利用职务便利,在城关中队办公室非法收受南安市梅山宝发快运李某乙贿赂人民币2000元,为李某乙谋取利益。 2、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乙及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利用职务便利,在城关中队办公室非法收受南安市芙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黄某壬贿赂人民币3000元,为黄某壬谋取利益。 3、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乙及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利用职务便利,在城关中队办公室非法收受南安市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某癸贿赂人民币3000元,为黄某癸谋取利益。 4、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乙及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利用职务便利,在城关中队办公室非法收受黄某子贿赂人民币5000元,为黄某子谋取利益。 5、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乙及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利用职务便利,在城关中队办公室非法收受黄某丑委托黄某申贿送人民币7000元,为黄某申谋取利益。 6、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乙及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利用职务便利,在城关中队办公室非法收受戴某丁贿赂人民币6000元,为戴某丁谋取利益。 7、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乙及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利用职务便利,在城关中队办公室非法收受郑某甲贿赂人民币1万元,为郑某甲谋取利益。2014年6月12日,南安市监察局调查被告人苏猛勇,林春晖等人因担心受贿事情暴露,遂将人民币1万元退还郑某甲。 8、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乙及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二次在城关中队楼下非法收受陈某丙贿赂计人民币8000元,为陈某丙谋取利益。 9、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乙及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利用职务便利,在城关中队办公室非法收受黄某庚贿赂人民币2000元,为黄某庚谋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