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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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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猛勇、刘某甲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9、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供认他在洪濑交管站工作期间,辖区内的“梅山厦门线”、“泉州永春线”、“泉州梅山线”的客车的“线长”及一些土方车主,有送给他们洪濑镇交管站工作人员一些钱,一般都是将钱交给站长苏猛

9、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供认他在洪濑交管站工作期间,辖区内的“梅山厦门线”、“泉州永春线”、“泉州梅山线”的客车的“线长”及一些土方车主,有送给他们洪濑镇交管站工作人员一些钱,一般都是将钱交给站长苏猛勇,黄某丙应该也有经手收受过,苏猛勇收到钱后,都会跟他们洪濑镇交管站的工作人员说一下,让他们在平时路面的执法检查中能给予这些有送钱的车主的车辆予以照顾,他们工作人员对这些事都心照不宣,他们共收到该三条专线8万多元;他们洪濑站有参与路面执法的工作人员不定期地把钱平均分掉,2011年10月前,由他和苏猛勇、汪卫国、戴星旗共同分掉,2011年10月后,由他和苏猛勇、黄某乙、黄某丙共同分掉;2013年6月底,苏猛勇对他和黄某乙、黄某丙说,诗山站站长非法收受永春专线车主的钱被检察部门带走审查,怕他们之前收受相关专线的钱的事情败露,要他们将之前每人分到的钱退还给相关客车专线的车主,他们退还“泉州梅山线”线长人民币27000元,退还“梅山厦门线”线长张某人民币19200元,退还“永春专线”线长黄某辛人民币19500元;他和苏猛勇各退人民币20700元,黄某乙和黄某丙各退人民币12150元等事实。

10、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供认2011年10月,他和黄某丙同时调整到洪濑交管站工作,当时,苏猛勇任站长至2013年7月;苏猛勇任该站站长期间,辖区内的“梅山厦门线”、“泉州永春线”、“泉州梅山线”客车的“线长”及一些土方车主有送钱给他们洪濑交管站的工作人员,一般是由苏猛勇经手收受,大部分钱由苏猛勇自己保管,黄某丙也有经手收受过“永春泉州”专线线长送的钱再交给苏猛勇;他们收受这些钱后,由站长苏猛勇汇集起来,再不定期的分给全站工作人员,他和苏猛勇、刘某甲、黄某丙都有平均分到,他个人有分到19000多元;他们在日常检查过程中有为相关运输业主提供便利和支持关照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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