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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海:规划部门为协助城管综合执法认定所出具的意见不具有可诉性_法律放光彩(7)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律放光彩 发布时间:2017-07-11
摘要:2、如果 城管部门觉得需要提交进一步的证据,完全可以在事先或在举证期限内请求规划局协助补充相关的证据资料 ;法官认为有必要,完全可以通知(传唤)规划局出庭作证。所以,这个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必修课,与规划局

   2、如果城管部门觉得需要提交进一步的证据,完全可以在事先或在举证期限内请求规划局协助补充相关的证据资料;法官认为有必要,完全可以通知(传唤)规划局出庭作证。所以,这个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必修课,与规划局是不是案件当事人没有关系,与规划局及其规划认定行为是不是独立可诉也没有关系。


   3、基于以上两点,只要按照行政诉讼证据审查的基本规则行事,对规划认定意见的证据合法性审查完全是必须而且也是可以做到的。


   由上可见,所谓“只能认可规划认定意见的效力”这种看似很无辜很无奈的说法,对行政法官来说,真的是很不应该出现的。我们不知道法官们是不是想以这种无辜无奈来向世人表示自己很受局限很受伤?但你要说是很受局限很受伤吧,难道你搞不定城管局,转而去搞规划局,这就可以显出能耐来了?


   虽然最后法院认为杭州市规划局作出本案认定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无事实依据,判决撤销其向区城管局作出的反馈意见,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重新作出反馈意见。我们也不知道杭州市规划局实际上是否及如何重新作出认定意见的。但是,就一般的规律而言,除非有特殊的利益交换安排,否则,这肯定是一个执行不能的判决。


   就像我们前面指出过的,杭州市规划局认定反馈意见的三点内容中,第一点是在规划局档案中未查找到相关审批资料,这应该是无可反驳的事实;第二点是建议由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若不能出具,建议按违法或违章建筑进行处理。这属于执法机关调查判定违法建设的基本逻辑方法,也是不可改变的逻辑方法。行政执法机关尽职调查后,如果当事人仍然自作聪明故意隐匿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当然是要后果自负的。唯一有可能被改变的是第三点,由于该建筑已鉴定为整幢危房,建议予以拆除。我们说这点是规划局越权了。那么,规划局吃一堑长一智,在重新作出认定意见的时候,自然对这点就不作建议了。谁还能想象杭州市规划局会重新作出一个怎样的规划认定意见呢?


   原先城管要求规划局明确是否同意补办规划手续,法院认为规划局应当就是否同意补办规划手续作出明确答复的问题,规划局经此败诉之后,稍加检讨思考,可能很快就会想到这是属于行政许可而不属于行政处罚的问题,规划局自然也会更有底气地不按城管局的要求对这个问题作出答复,或者是会作出其他更具策略性的表达。即使为此可能会背上不作为的指责或惹上不作为的诉讼,规划局也能站得住脚(是你们法院法官说的规划认定是规划处罚权分解出来的一部分啊)。况且,对规划局来说,提出建议拆除本身其实就是不同意补办手续的明确答复,既然作出答复的建议或者不作出答复建议都要当被告,而不作出答复建议的做法更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更加理性务实的做法当然是不作答复建议了。这样,城管局与规划局之间的执法协作关系就会收到影响甚至破坏,这对城管局的整体执法和综合执法改革都不是好事。除非城管局已经有决心、有共识、有能力在短期内能够彻底摆脱对所谓规划认定的依赖,则另当别论。


   也许有人说,你规划局同意人家补办规划许可手续不就没事了嘛。呵呵,你想得太简单了。同意补办规划许可手续是作出一个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决定,撇开作出这个许可决定受其条件和程序等的制约不说,别忘了还有与这个违法建设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及对违法建设关心关注甚至举报的公众人士,他们也有对规划局的许可(同意)提出诉讼的权利呢!如果像案例文章的作者(法官)那样认为规划的认定意见是独立可诉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包含同意补办规划许可的内容,那么,根据政务公开或者许可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规划局的认定意见还得“昭告天下”或者至少以其他某种合法有效的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呢。否则,你的意见实体内容再怎么正确也可能违法。这么一来,规划局协助城管执法出一个意见竟然要搞得这么复杂惹出这么一大堆麻烦事情来,还不如原来规划局自己执法呢!还搞什么综合执法改革啊?


   对城管局来说,接到规划局重新作出的只有前两点内容的规划意见反馈,或者重新接到不管是怎么样内容的意见反馈,只要城管局的人头脑清醒,都不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因为一旦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就意味着城管局自己承认自己原先的拆除处罚决定和执行拆除是错误的,就会惹事上身。这个时候城管局只能自己对自己原先的处罚决定和拆除行为错误负责,再想赖到规划局的头上去的可能性就完全没有了。


   这里还应该考虑到这样一个问题,此次杭州市规划局被判败诉之后,从逻辑上讲,城管局的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就失去了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紧接着起诉城管局,城管局被判败诉的结局也将铁定无疑。很奇怪当事人为什么没有乘胜追击,难道本案诉讼真是城管局与当事人合谋坑规划局的?当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违法建设已成事实,违法建设房屋拆除也无可避免,那么,就算当事人能从诉规划局的胜利走向诉城管局的另一个胜利,也不会得到任何实体上的利益,最终还是白折腾。


   所以说,独立起诉杭州市规划局,不管如何判决都不会影响城管局已经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执行拆除的结果,这种起诉规划局的做法不仅没有真正显示行政诉讼救济监督的效用,反而暴露了法官对行政诉讼认知的严重缺失以及其对驾驭行政诉讼能力的缺失。更有甚者,这种做法,不仅对当事人的权益没有意义,对促进制度建设没有意义,对促进具体的执法工作也没有意义,反而还会导致或者加深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和政府执法部门的误解,使人对司法的作为及其意义更加地迷茫和困惑。


   五、杭州市规划局之惊井绳与绝地反击


责任编辑:法律放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