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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适用问题的解释

来源:遥远的期待 作者:遥远的期待 发布时间:2017-07-07
摘要:条例办法 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适用问题的解释》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7年4月1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条例办法 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适用问题的解释》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7年4月1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6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适用问题的解释(2017年4月17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向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2012年1月1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后,有关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新旧法规适用问题需要进行立法解释。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审议,对《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解释如下:2012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或者征收的项目;已经取得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在办理后续规划行政许可时,可适用《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中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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