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与其分手后另结新欢,男子心生不满,纠集同伙持械将女友的新男友打伤。近日,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施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彭某带女友黄某入住霞浦县某宾馆时,被告人郑某认为黄某与其分手即与彭某相好,便心生不满,于同日纠集被告人施某等5人,其中4人手持砍刀、1人手持匕首到该宾馆,被告人郑某、施某等人踹开该宾馆二人所住房门,冲入房内持砍刀、匕首砍、刺彭某手臂、肩背部等部位,彭某逃出该房,被告人郑某、施某等5人持砍刀、匕首追砍彭某至附近的宾馆门口,威胁彭某扔掉所持匕首后,被告人及同伙围住彭某,又持砍刀、匕首砍、刺彭某,致其左第1-5指伸肌腱、尺侧腕伸肌断裂,左前臂、双肩背部皮肤组织裂伤,左上臂、右前臂皮肤裂伤,右大腿皮肤软组织裂伤等。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彭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6年6月5日,被告人施某及沈阳扬(另案处理)等3人,戴鸭舌帽、口罩,手持砍刀,在霞浦县某小区楼下,无故砍伤坐在小轿车驾驶室内的唐某右手臂等部位,致其右桡骨下端骨折(开放性)、右腕部肌腱断裂,腕和手水平桡神经神经损伤(右桡神经浅支损伤)等,并砍砸小轿车前挡玻璃、前挡睛雨感应器、左前门玻璃外压条等车部件。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九级。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小轿车的损失为人民币15189元。 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施某在霞浦县某市场二楼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5日,被告人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施某自愿提交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其中10000元赔偿给被害人彭某,另20000元赔偿给被害人唐细铁;被告人郑某自愿提交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赔偿给被害人彭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破坏社会秩序,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5189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郑某破坏社会秩序,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施某、郑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且均为持凶器作案,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郑某均有部分赔偿表现,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