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跟同事何志宁副教授谈科研协作的事,休息期间他告诉我:这几天电视上报道有位长江学者(以下简称“长学”)被发现抄袭,“抓”起来了,而且是你们法学的!我回复说,没听说啊,应当不会吧?!回到教研室,我上百度搜了搜,发现果然有位法学“长学”传出被发现抄袭,然后被所在学校处理的事,而且他还是所在学院的副院长、党委委员、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所在学校竟然还是我的母校!他发现被抄袭的论文竟然还是某法学类核心刊物,即业界所称的“16种”、CLSCI! 震惊之余,我在思考,现在的“长学”“十大”究竟怎么啦?老是出问题!经过一夜的思考,我发现这应当跟我们当下的职称评定制度有着莫大的关系。众所周知,整个20世纪,我们的职称评定主要看书,那个年代评定的教授被戏称为“书教授”。当时职称评定制度制定者的想法是,书具有体系性或系统性,能够展现一个学者对某个领域的长期的、深入的、成熟的想法或思想,从而能够比较容易地识别该学者是否具备一位学术大家的资质或至少是潜质。实际上,就我所在的法学界而言,“以书定职称”确实催生了我国当代法学界的多部名著及诸多大家。例如张文显教授及其《法哲学范畴研究》、张中秋教授及其《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徐国栋教授及其《民法基本原则解释》、陈兴良教授及其《刑法哲学》,他们至今仍是本领域无可争议的领军人物,他们的著作仍是本领域难以逾越的学术高地。 但是“以书定职称”也有它的弊端,即职称申报者可以仿冒学术著作的形式或体系,而以没有思想的文字填充其中,从而扰乱职称评定市场,进而骗取教授头衔。虽然制度设计者排除了仅具书之形式的“论文集”“工具书”“资料汇编”等等,但是缺乏系统性和思想性的仿著、伪著仍大行于职称评定市场。例如前十多年我在某西部地区的高校发现,许多青年教师因拥有硕士学位而被直接评定为讲师;三年过后,又以一本拼凑的“法规汇编”评上了副教授;过了三年,又以一本书(据说也是请人代写的),数篇请人代写的论文评上了教授。这种现象令我惊讶,也令我费解。我的一位朋友、东部某高校著名的法理学家说,这样的教授的学术水平可能在他那儿只能勉强相当于一位讲师。又如前十年我在某东部地区的高校看到,许多人为了申报教授职称,自己或请人拼凑了一本书,出钱到出版社弄个书号(有的甚至连书号也懒得弄),然后找家印刷厂印个一二十本送审,最后竟然也评上教授了!令我大跌眼镜,心碎了一地! 这种现象令其他靠真才实学和埋头苦干评上教授的学者愤愤不平,也令职称评定者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不胜其烦,于是书也就慢慢淡出了职称评定市场,取而代之的是论文。从不好拼凑这一点来看,论文确实较书有其识别优势。更为重要的是,论文是要发表到期刊杂志上的,首先需要经过编辑的审查,因而为职称评定者省去了初查的成本。其次它要经过本领域读者的审查,如果做假,可以及时向期刊杂志及所在单位举报。再次,可能最重要的是,由于期刊杂志的容量有限和非常稀缺,本领域内的作者相互之间形成了一种“你多我就少“甚至“你有我就无”的竞争关系,读者(其实大多也就是潜在的作者)有举报的动机和能力。 但是,论文也有它的弊端,而且可能还更严重。首先,论文只是论证某个观点,所能展现的作者的思想之容量非常有限。其次,虽然论文要发表到期刊杂志上需经过编辑甚至是外审同行专家的审查,但是在当下期刊杂志市场和编辑职业道德及学术水平良莠不齐的情况下,审查的标准及质量有时可能还不如书。再次,在当下中国,请人代写乃至代发论文的现象非常突出,像书一样,已经发表的论文也未必是署名作者“亲生”的。因此,“文教授”也开始备受争议,但论文并未像书那样很快就淡出职称评定市场,而是跟书结合起来,成为大多数高校和科研院所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毕竟,论文还担负着诸如年度考核、课题结项、奖项评定等重要功能,离开它,科研行政管理者似乎难以高效地开展工作。 从“书教授”到“文教授”,再到“文书教授”,这部当代中国职称评定史或教授进阶史展现的是一段如何将稀缺的职称(符号)资源分配给恰如其分的申请者的历史。当然,设计者当初的想法是,要将最好的职称(教授)资源分配给最有学术能力或潜质的学者。但事实上,这一目标没有完成达成,仍有许多不那么或根本没有什么学术能力或潜质的学者通过诸如金钱、关系和权力出版了著作,发表了论文,进而获取了这一稀缺资源。同样,也有许多拥有非常突出的学术能力甚或作出了巨大学术贡献的学者因为诸如人际关系差、跟学术权力掌握者关系疏远、淡泊名利等因素,没有获取这一稀缺学术资源。 如何堵住这一漏洞?我的一个基本的想法或思路是,可以从事前与事后两个方向入手。在事前,可以设置一个三年或五年的“等待期”,在该期间内,符合教授条件的学者可以通过任何合法的方式展现其“进阶之资”(论文、书)。在积极的方面,它要被同行引用到一定的数量和质量;在消极的方面,它要被证明没有抄袭的嫌疑或被举报查证属实。等待期结束,该学者就可以正式被聘任为教授,等待期的所有待遇应当补发。在事后,职称评定者如果被发现教授的“进阶之资”是伪造或抄袭的,应当剥夺该学者的教授头衔,追回聘用期间的待遇,并向业界及社会至少公布六个月。 对于法学“长学”抄袭事件,该反思的还不仅仅是以上这些。作为一位业内人士,我直到昨天才得知此事,信息传播的不及时、不普遍这件事本身就值得反思:为什么我直到业外人士偶尔提及,才得知此事呢?可见,法学界尤其是各大法学院没有、至少没有公开在全院上下对这件事进行深刻的反思、反省,这是非常值得玩味、警醒的现象。“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但是如果根本不曾注意,或者不认真反省“前车之覆”及“前车是如何覆”的,那么又如何谈得上“后车之鉴”。笔者最担心的可能是,“前覆后继”!但愿我是杞人忧天,可是不断爆出的法学院院长或副院长、甚或法学“长学”抄袭的丑闻,让我觉得并不轻松! 其实,对于兹人兹事,此前并非没有苗头,也并非没有人提醒过法学界及各大法学院。记得还是前年,某毕业于北方某名牌大学名牌法学院、后又到兹人所在省的某西部民族高校就职的博士朋友刘某就跟我说:兹人三十出头就接连在三大刊发文,我很怀疑一个三十出头的小年青就这么有思想?!果不其然,一年不到,兹人就出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