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底,法律界出了一件低调但影响深远的大事:中央部署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成立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整体转隶。而坊间流传,十九大后,全国的监察体制改革就会启动。这意味着自侦部门从检察院剥离进入倒计时。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广东省检察院率先成立反贪局,到如今检察机关面临失去自侦权,检察院职权经历了高峰到低谷的轮回。自侦部门剥离,不仅意味着站检察机关四分之一的干警、特别是绝大多数男性干警的离开,更意味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出现重大改变。检察系统内部,一片哀鸿,无论是戏言的检察院以后要拆掉男厕所,还是众说的成为司法局第二,都表明不少人是看衰检察院今后走向。 其实,将自侦部门从检察院剥离早有预兆。一是在学术界,始终对检察机关掌握职务犯罪侦查权微辞较多。不少学者从检察权理论分析,认为自侦权作为侦查权不应归属检察机关,而且从世界大范围看,绝大部分检察机关不享有自侦权。早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前,就有传言反贪局要从检察院独立出来,全会之后,检察机关虽然一时保住自侦权,但大家已经知道自侦权的大厦风雨飘摇。终于,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之后,开始了这一轮监察体制改革。 二是在实务界,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力度越来越弱,真正自行侦办的案件只限于基层检察院,市一级以上的检察院极少办案,而且即便是基层检察院,也出现了跟着纪委后面捡案子的现象。反观纪委,越往高层办案力度越大,十八大以来的反腐风暴就是中纪委带头掀起,查处的省部级干部无一都是纪委立案后移送检察机关走司法程序,检察机关自主侦办的厅、处级干部都极少。人民群众对纪委的反腐认可度远远超过对检察机关的反腐认可度。 三是在检察系统内部,自侦部门十分尴尬。虽然反贪常被称为检察院的拳头部门,但是这些年处境却愈加艰难,一方面高检院对自侦部门限制越来越大,成立案管办、限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法规范化检查,导致基层检察院办案环境越来严苛。甚至有的地方出现了因为超期讯问,办案人员被问责的情况出现。而真正从事自侦工作的人都知道,所谓的12小时突破,在现实中极难做到,贪污、挪用等案件倒是可以凭着书证倒逼口供,但行受贿这种极度依赖口供的案件是基本不可能在12小时乃至24小时内突破。纪委之所以有强大的办案威慑力,就在于其可以长时间的使用双规措施。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其他科室对自侦部门的意见也越来越大。自侦部门一年到头在外办案,办公室不见人,集体活动不出席,难免与院内其他部门相比显得格格不入。公诉同志认为反贪同仁取证不严、反贪同志认为公诉干警不体谅办案,这种现象绝不是少数几家单位的情况。 自侦权剥离成为大势所趋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凛冬将至”,路在何方,其实高层也没有确切的主见。不少地方检察长会议上,重要的议题就是检察院今后如何重新定位职能。虽然不少人呼吁,检察机关应当保留机动侦查权,以试图“自救”。但笔者认为,既然国家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机关剥离,这既是为了突出法院地位,以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落实,也是为了集中行使反腐败职能。可见,在高层心中,检察机关不应当,也不合适保有机动侦查权。未来的检察机关,核心业务在于诉讼监督,而非空洞的法律监督,因为无自侦权就难以实现宽泛的法律监督,而在诉讼活动中,则可以利用国家公诉机关的定位,实现诉讼监督新模式,无论是北京检方向基层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室,还是一些地方试行相对不诉的扩大,都是在做这方面的尝试。而作为检察机关的干警,在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自身去留,选择的余地很有限。去监察委员会,还是留在检察机关,各有利弊,见仁见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