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卫民教授在2010年出版了新著《刑事诉讼的中国图景》(以下简称《刑》)[1]。它是《在权力话语与权利技术之间:中国司法的新思考》[2]出版以来又一力作[3]。这本著作,他经营数年,从2005年开始,如果算上申报课题前和过程中的准备则费时更多。它不仅是对作者从事学术研究20多年以来对刑事诉讼制度深刻洞悉的充分展示(虽然没有面面俱到),也是对自己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经验(也即方法论思考)的高度总结: 一、(司法)“经验” 《刑》上篇,虽然是对刑事诉讼制度研究,如侦查阶段的搜查制度,但并没有停留在对该制度具体描绘、规范本身研究,而是通过数据、访谈、统计等方法对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公安机关、法院实际运行情况做现实描绘,从而离析出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实际上,上篇展示出三个层次内容:第一个层次,即以具体案卷开始,完整把握大量案例。在这些具体案例中,体会到中国司法经验,体悟到诉讼程序参与各方的各种不得“已”,从而真正“同情地理解”中国司法实践。 但,这在《刑》可谓隐而未显! 如果仅仅只有这个层次,或许可以起到像《资治通鉴》历史故事一样的作用,永远都只能是具体案例,只能指导具体个人,却容易迷失其中。如果从事学术研究则不能停留在具体的“词”中,要对“词” 背后之“物”作出观察,亦即对案例以一定方法整理,使其一些共有属性或者独特之处呈现出来,亦即通过统计学方法和访谈等方法以数字、表格等形式将案例中蕴含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运行规律或者现象呈现出来。如作者在对刑事案卷制作情况进行分析时,不仅仅要对几年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有法院的案卷进行整理,而且要对这些浩如烟海的案卷选择一部分典型案例,分析其中的相似性与不同点,并以表格分以不同名录展示出来。 在此,我们不仅仅把握着前述第一个层次的具体与丰富,还可以体悟到具体案例中具体当事方不是他/她一个人的遭遇,而是一种类型的遭遇,甚至可以说是制度下人的遭遇。在这里,既可能从中感受到一种深层理性从而体现出“冷漠”,又可能陷入更为深刻的担忧与忧虑(而不是“为赋新词”)。这个层次可以在该书上篇中被大量阅读到,是呈现在读者面前的第二个层次内容! 第三个层次,则是作者根据已有知识(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知识)去解释和重构这些已经可以通过具体案例和数据——在该书上篇我们主要看到数据——展示的刑事诉讼现象,从而为其中蕴含的问题,提出一些可以操作的建议!这个层次的叙述与作者自身的知识积累情况有着密切关系,从而也体现出作者在这方面的学术素养和研究水平。这部分内容,有些可以在该书中看到,有些也隐而不显:在该书上篇可以阅读到的是作者对刑事诉讼制度运行出现病症的解释与解决之道,不能直接阅读是作者在这里隐含的背景性知识——这是接下来笔者需要分析的内容! 简而言之,则该书上篇所渗透的三个层次的内容,实际上都是以司法经验为基础的,只不过这些经验不是以从事司法为前提,而是以亲密接触司法官员和司法案卷为基础获得的司法经验! 二、法学者的知识 如果说上篇是对具体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那么下篇则蕴含作者更深层次的思考和对中国刑事法治的理解,表现为:其一,对刑事诉讼研究方法的思考,其二,通过对中国刑事诉讼三十年发展历程的思考与总结,展示其独特的中国刑事诉讼现代化之路。 该书第六章《刑事诉讼的经济分析》和第十章《范式转型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都表达了对研究方法的思考。对于研究的方法与对象的关系,“严格说来,方法不是运用的,而是流露出或者体现出来的素养;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方法不是读一本或几本方法论著作就可以学来的,而需要在我们有比较深厚的学术理论素养的基础上对具体问题不断思考中逐渐形成的[4]”。因为方法意味着对研究对象表述的形式,不同的形式意义可谓天壤之别,而且还体现作者知识背景迥异,就相当于C元素由于结构不同形成金刚石和石墨了一样! 这句话对于《刑》渗透出来的问题意识与方法论关系,也可谓宜也:如果以该书最后一章为例。作者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研究方法反思,即对比较法学和新意识形态法学的反思(不仅仅描绘它的优点,更凸出了它暗含的缺陷),提出中国刑事诉讼研究应该向社会实证方法发展,如果放在中国法学发展谱系下思考,亦即以社会实证下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是社科法学[5]: 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是以社会学、统计学、经济学等知识、理论去思考法学(刑事诉讼法学)问题的一种方法。要做如此研究必须具备一些基础性、常识性的背景性知识:首先,就是法学知识,对于刑事诉讼研究者来说,则必须既要对规范的刑事诉讼法条、制度有一个基础的理解,更要有深刻地洞识,更要有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持续性思考,简单地说就是必须站在刑事诉讼理论的前沿;其次,只有在前沿看到问题,有问题意识,在有意识地积累到社会学、统计学、政治学等知识后,方能真正对以社会科学知识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境界,否则会走向反面! 如果结合左卫民教授学术经历,他第一本学术专著,1994年四川大学出版的《价值与结构》,第二本专著《刑事程序问题研究》都属于规范法学研究范畴。这势必表明作者已经具备第一个条件。而且正如他在《刑》一书“序”所自我表述的,“……我个人长期好读书、广读书……[6]”,则恰好说明第二个条件具备。但是,这还只是可能而已,由于左老师一直在思考中国刑事诉讼,而且不满于制度与学术现状,且一直在主持重要科研课题,使得他以社会实证研究刑事诉讼法学成为必然之事。 在这时,我们可以更能回味,方法是与作者的法学素养、其他学科知识的积累、长期思考有着密切关系,也即积累的产物! 三、社会转型与法学家 中国社会转型在1978年以来可谓壮观和迅速!众所周知,社会转型意味着旧体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新体制形成。如果只看开始、结尾,或许无所谓,但处在转型之中的社会公众、立法机关、行政官员、甚至有些法学家都可能迷失其中;况且,结尾或者说结局在什么时候、何种程度上光临,我们也并不清楚——都是事后建构的产物。不过,我们仍然痴迷于有人告诉我们什么,虽然也知道它并不怎么可靠。因为人类需要对未来有一个大致预期方能对当下生活作出长远打算。 在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我们都知道当下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运行不良、需要改革,如果对未来提供展望,看到一个大致可以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司法机关权力的刑事司法秩序景象出现将是一件振奋人心的事情。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对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发展史进行整理与思考。分析其间的挫折与成功,特别是挫折——它更能透视中国刑事诉讼的未来! 在《刑》一书的《职权主义:一种谱系性的“知识考古”》、《中国道路与全球价值:中国刑事诉讼三十年》和《实然与应然: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本土构建》三篇文章就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至少在我看来如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