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些总结隐含一种逻辑,即:我们对一种新法律制度的理解首先是从语词开始,而且在这时很容易误解地使用之。在逐渐深入中,我们能够理解与思考关于刑事诉讼制度的知识与运行背景,从而其中蕴含的价值就会达致一种“书读百遍其义自现”一样呈现在我们面前;但是,这种价值是否符合中国,我们是否根据中国的语境融入我们自己的价值,如果真正融入,则刑事诉讼的本土模式就必然产生。 其次,要达到这种积累与作者在前文提及的内容有密切关系,而且与他在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时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大致同时成长有着一定的关系,否则即使有着资料在那里,未必会发现问题,未必能够以这种方式表达出来,他需要一些条件,也即:(司法)“经验”和知识,再加上亲身经历,不断思考,保持一种对学术的敏感力。 因此,如果没有本文前面所叙述的努力,该书的总结则必然会成为一种公式化的表达,但与此同时,如果没有一定“同情地理解”中国刑事诉讼,思考中国问题,与诉讼实践接触,则对这些总结的体悟也会减少! 简而言之,反思与总结也是长期积累、思考、甚至经历的产物。 就我的阅读效果看,这是一位法学家对中国刑事诉讼实践的一种贴切的总结,一种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在此之上,方能前进,否则可能出现南辕北辙现象,这已经是中国30年内改革实践所证明的! 四、结语 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笔者已经对该书进行重组。这是我的阅读习惯,习惯于用自己的知识重构一本书,从而更为深入理解作者观点和论证思路,甚至是理论体系。 简而言之,根据笔者的阅读效果,该书可以分为三部分。具体而言:首先,上篇内容组成第一部分,可以用“(司法)经验”概括,亦即我注重案件事实所渗透的经验。其次,第六、十章则注重其中方法论所渗透的知识和知识准备,用“知识”一词概括。再次,第七、八、九章则是由于前面的经历(其实也是作者从事刑事诉讼研究过程中的一个横截面或者片段)而自然而然的产物,但决不是任何人自然而然的产物,用“作者在社会转型中判断”一句总结;就相当于一位20岁的人在表达“人应该善良”时和一位60岁的人表达“人应该善良”所具有的差距! 但该书也不是没有缺点。虽然作者早就开始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诉讼实践反思,当我们对他所有著作做整体思考的话,还可能更深入体察到该书的巨大推进;但如果仔细思考其中的细节,就会发现作者在强调中国因素时(如在前面提及的对中国刑事诉讼发展30年的总结时)、在反思时,常常只注意积极一面或者说只能“迁就”的一面,还未就其消极方面作出比比较学派或者新意识形态学派更多的分析。 【作者简介】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司法制度。 【注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