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根结底,这一事件所反映的是一个权力的人道主义态度问题,具体来说表现为一种刑法的谦抑性问题,即刑法不应当轻易动用,更不应当将一个有损风化的行为轻易、随意贴上一个罪名标签。所谓谦抑,其基本含义是指刑法应当具有内敛性,不应过高估计或者迷信刑法的作用,将一些无需刑法来加以制裁的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刑法谦抑作为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是指刑法在调控权力的发动、调控范围的划定、调控方法的选择及刑法运行的各个环节所应当具有的谦卑、退让的品性。”刑法在适用过程中,既要体现其确定性的一面,又要体现其平和性、人道性的一面,刚性与柔性应统筹兼顾。 如果刑罚的人道性付之阙如,势必会体现为司法不宽容,因为刑法的重要特性就在于其制裁手段的严厉性,迷信刑法就是迷恋刑法的制裁手段,迷恋重刑轻罪。往更深层次上说,陈兴良教授在《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一文开篇说道:“对刑法的迷信(主要是对刑罚的迷信)一直是各种政治迷信中最根深蒂固的一种。”而存在政治迷信的权力就是一种不懂得宽容的权力,不懂得宽容的政策距离人道主义的诉求只能是渐行渐远。 “水葬”事件以权力的敬业开始,以权力的妥协和宽容而休止,但所引发的问题却是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乃至人类学上都值得思考的。“水葬”事件所遭遇的首先是法治领域的纷争。一个儿子使用了一种不同于日常风俗的方式履行了对母亲的人生告别,这就是案件的本质。当国家权力在此之上附加了沉重的谴责性评价时,如果说不是权力者的无知,则只能认为权力最初为了达到某种功利性的要求而换取内在平衡。 陈兴良:《罪刑法定主义的逻辑展开》,《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3期。 [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8页。 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1页。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舒国滢译,,2012年5月1日访问。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舒国滢译,2012年5月1日访问。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舒国滢译,,2012年5月1日访问。 H. L. A. Hart, “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71 Harvard Law Review 593-629 (1958). [法]让—马克·思古德:《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王雪梅译,《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2期。 Hendrik Willem Van Loon,Tolerance, Boni & Liveright Inc. 1925, P.256. 公安机关确实进行了比较缜密的侦查。譬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出于无奈这一细节问题上,通报称,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王士喜月平均收入在1000元以上,并调取了王士喜之前4个月的工资表。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王士喜身上有现金700元,并且厂里还有9月和10月份工资共计2273元可以领取。以此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属于贫困救济对象和低保户。此外,公安机关调取了南安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殡仪服务收费价格表,并向南安市梅花岭殡仪馆工作人员询问了相关收费情况,得知在南安市码头、诗山等地的丧葬基本收费是710元,正常家庭需要加一些额外服务的,普通消费总共是1190元,特困户不需要额外服务的,加一个骨灰盒80元,最低消费总共是790元。所以说,本案的发生并非因贫困付不起丧葬费用所导致。笔者并不赞同这样的结论,因为仅仅根据收入来说明具有正常的丧葬能力并不周延,同时,警方也承认“王士喜、叶桂丽存在为了节省开支和减少丧葬麻烦的动机”,但是由此可见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十分细致的。 [美]保罗·库尔茨:《保卫世俗人道主义》,余灵灵等译,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39页。 吴富丽:《刑事法治与刑法谦抑》,《人民检察》2008年第17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