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枪打气球案” 王强军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作为个人教学、研究的地区发生了2017年令国人关注的“第一案”,而且是“枪案”,微信圈几近刷屏,不得不有所关注。粗略看过媒体、网络的报道之后,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思考: 第一,枪支犯罪侵害的究竟是何种法益的问题。枪支犯罪侵害的究竟是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还是枪支可能造成的公共安全?如果是枪支的管理制度,那么需要确定案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本案中的“枪支”为枪支管理办法中的“枪支”;如果确定本罪的法益是公共安全,那么就需要衡量本案中的枪支以及全国为数众多的“枪打气球”摊贩中的枪支对于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或具体危险。 第二,违法性认识是否需要的问题。在涉枪涉爆犯罪中,认定犯罪的关键已经不再是违法性认识问题,因为从司法解释的层面已经全面否认对于涉枪涉爆饭罪不认定为犯罪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对于涉枪涉爆犯罪不再考虑违法性认识的问题,而且不再考虑“具有历史传承行为的违法性认识问题”(笔者注:历史传承的行为是指打猎、采药、干涉婚姻等在历史上具有传承并合法的行为)。 第三,“枪支”标准的界定问题。涉枪涉爆犯罪的罪状结构表现为:“行为模式+物品类型”。行为模式中“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等都不存在多大的问题;关键的问题在“物品类型”是否是国家规定的办法中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这就是涉及到“枪支”的认定标准和鉴定标准。司法实践中一再出现“玩具枪”等认定为“枪支”从而引发公众质疑、讨论的案件,就说明公众和执法机关在枪支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市场上大量出现的玩具枪和枪打气球,让公众对于标准有一定的认识盲区。因此,枪支的标准应当如同“醉酒标准”一样客观并且广而告之。按照八岁儿童的说法就是:应该在全国上空装一个音响,告诉公众什么什么是什么犯罪(哈哈)。 第四,法律的普遍性问题。就本案来说,根据新闻报道是将“天津之眼”下的流动摊贩中的13名摊主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那么,很显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会提出一系列的问题要求有关机关证明执法活动的统一性、普遍性:第一,这一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否在涉案的某区全区全面进行;第二,这种查处行动是否在所在省市所有区县、所有景点中的流动摊贩中的“枪打气球”进行查处;第三,这种查处活动是否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的公开的“枪打气球”摊贩进行查处;等等。 衷心希望发生在“天津之眼”景区的“枪打气球”案能够得到符合法治精神的处理,让国人不仅能通过“天津之眼”看到天津的“发展之美”,也能通过“天津之眼”看到天津的“法治之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