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谈及全国各级法院要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时强调,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强化主体责任,狠抓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有网友质疑:周强院长提出抵制西方”司法独立“,是否意味着中国的司法不是独立的呢?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先弄清楚下面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西方“司法独立”? 西方“司法独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基本政治制度下的产物,它意味着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西方法学界关于“司法独立”的特定含义是:独立行使司法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不受立法权、行政权的任何干预和束缚,司法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包括总统)和任何政党的监督和管理,不受其他任何事物和形势的牵制和影响,不受任何人指挥和命令的拘束;保障法官独立性,“所有的法官依据良心办案”,为维护司法权的独立,承认对法官特别的地位保障和身份保障。(《新法律学辞典》1983年版) 二、为何我国要坚决抵制西方“司法独立”? 1.我国的国体决定了我们必须抵制西方“司法独立”。《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执政党只有一个,那就是中国共产党。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得以有序推进。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如果实行西方“司法独立”,就意味着司法脱离党的领导,也就意味着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否定。而在我国,如果离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会迷失方向,就不可能保证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2.我国的政体决定了我们必须抵制西方“司法独立”。《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制定和修改宪法和法律的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我国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如果实行西方“司法独立”,就意味着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平等,意味着人民代表大会将不再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因为在人民代表大会之外,还有绝对独立的司法权的存在,这无疑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否定。而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根本政治制度。如果否定了人民代表人会制度,也就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三、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西方“司法独立”的区别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党领导下的"独立",是指对个案办理的相对独立,即在具体司法工作中不受外部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司法。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可与立法权、行政权互相制衡的绝对独立,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资本在社会中的绝对统治地位。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只有坚持党对司法的宏观上的领导,社会公平才有政治上的可靠保障。这就是我国的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独立”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综上所述,周强院长强调,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我们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决心。国家审判机关只有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决抵制西方“司法独立”,才可称之为“人民法院“,才能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为逐步缩小我国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