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实质解释论做的远非如此,在它那里,构成要件本来就是一个弹性,可以随着“规范目的”设定而进行扭曲的“橡皮泥”。实际上,对于坚持先进行文义解释再进行目的解释的论者来说,在具体操作上,也不是“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正向一次完成的,有时也会存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的反复,不过,在态度上还是坚持这一正向判断的。 [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版,第127页。 [德] 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版,第381页。 【德】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页。 [德]卡尔·恩吉施著:《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118页。 拉伦茨对目的论解释的定义,即是“依照可得认识的规整目的及根本思想而为之解释”。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34页。 黄静购买“华硕牌”笔记本计算机后,因质量问题向华硕公司索赔500万美元成立中国反消费欺诈基金会。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以其涉嫌敲诈勒索罪进行立案侦查,海淀区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后海淀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中国质量万里行:《议黄静勒索华硕案事件》,载。 例如,裴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违章行驶,当场被交警查获,摩托车被暂扣。当天下午6时许,待交警队下班后,裴某溜进交警大队院内,用备用钥匙将自己被扣押的摩托车盗出,然后逃回家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虽是偷自己的摩托,但因该摩托已是属执法部门执法过程中管理范围内的财物,属公共财物。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该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参见曾广、龙建生、张祖水:《车主交警队院内偷走自己被扣车辆被判拘役》,载?id=202996&k。 参见王利明著名:《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9页。 同上,第110页。 德沃金语。关于对德沃金“惟一正解”观点的分析,详见见林立著:《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64-217页。 参见林山田著:《刑法通论》,台大法律系发行1998版,第44页。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39页。“法律解释存疑有利于被告”,在理论上是应当坚持的,但在实践上却难以实现。就目前中国司法实践看,无论是独任审判、合议庭还是审委会,这一观念都很难贯彻。当然,这一观念是有利于保障人权的,应该予以坚持。 【德】伯恩·魏德士著:《法律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4-95页。 【德】伯恩·魏德士著:《法律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9页。 【德】萨维尼、格林著:《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杨代雄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引自【德】卡尔·恩吉施著:《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页。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35页。 J. Kohler语。【德】伯恩·魏德士著:《法律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0页。 【德】卡尔·恩吉施著:《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7页。 【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5页。 参见【德】考夫曼著:《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9页。 参见【德】考夫曼著:《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9页。 刑法学者亦有坚持折衷论的观点。例如,林山田教授即认为:“刑法的解释宜采主观与客观的折衷理论,即:原则上采主观理论,对于刑法条款的解释仍应忠实于地停留在立法者于立法时的标准原意;惟若有足够的理由证实立法当时的价值判断,显因时过境迁,而与现阶段的法律正义、社会情状与时代精神等不相符合者,则应例外地采取客观理论。”林山田著:《刑法通论(上册)》,(增订九版),台湾个人发行2005年版,第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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