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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论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之间的内在关联_魏东博士(8)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法理性 发布时间:2017-08-20
摘要:最后,我们不得不提到的是,哈特在研究法律思想时,带有“整体论”的倾向,并且抛弃了早期的分析法学家采用的“还原论”研究方法,这实际上也是与后期的分析哲学的发展变化紧密相关的。 一般地,人们常常将“整体论

  最后,我们不得不提到的是,哈特在研究法律思想时,带有“整体论”的倾向,并且抛弃了早期的分析法学家采用的“还原论”研究方法,这实际上也是与后期的分析哲学的发展变化紧密相关的。一般地,人们常常将“整体论”看成是与分析哲学相对立的东西,但是,如人们经常注意到的,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在品性上明显带有“整体论”倾向,他不再在不能进一步分析的“原子”中寻找知识或者思想的基础,也不寻求对所有真实信念进行终极证实,而是将语言的用法以及由此产生的“疑难”描述为“人的自然史”所特有的生活形式的特性。很多的后期的分析哲学家大多具有整体论的倾向。因此,“整体论”应当被视为分析哲学的一个发展阶段,而不是其对立物。在西方现代法学家中,人们公认的、带有“整体论”倾向的法学家是德沃金,哈特只是处于由分析论走向整体论这一过程中的过渡性人物,哈特也由此被人们认为是正在进行“诠释学转向”的分析法学家。但由以上我们对分析哲学的考察,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哈特仍然是一个分析思想家。与早期的分析法学家的不同在于:哈特在进行分析性事业的同时,他注意到了法律的整体,鼓励从相对主义的观点来看待法律,因此,他也将“还原论”的做法一并抛弃掉了,成为一个彻头彻尾的反“还原论”者。

  以上我们通过凯尔森与哈特这两个典型的个案,具体说明了分析哲学及其发展在分析法学的不同发展阶段、对不同的分析法学家产生的影响。但是分析法学与分析哲学之间的关系并非是“单行道”,分析法学对分析哲学同样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据克莱门斯·雅伯伦纳(Clemens Jabloner)考证,在纽拉特的著作中,可以发现他大量地参考了凯尔森的思想,由此可断言,凯尔森对纽拉特产生了一定的影响。(52)同样,哈特在法律概念方面的研究对J·L·奥斯丁提出“言语行为理论”也有一定的启发。如J.L.奥斯丁在讨论“施为句与陈述句”的区分时引用了哈特对“有效”(“operative”)一词的洞察。J.L.奥斯丁自己承认,语言哲学家能够从研究法律中学到很多东西,例如,通过研究合同法,可以学到许多有关承诺的东西。(53)由于这方面的资料不全,因此只好留待以后进一步研究。只是希望大家能够注意到,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之间的关系并不只是简单的相互影响关系,而是更复杂的共振关系。


   三、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天涯同命鸟?

以上我们详细地论述了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之间的紧密关系,甚至是共振关系。这使得我们产生了这样一个印象: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似乎是一个藤上的两个瓜,两者的命运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一者的命运昭示着另一者的未来命运。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则分析法学的命运就是非常令人担心的。

  我们还是先来看一下分析哲学在现代的命运吧。关于分析哲学的命运,有两种程度上略有差异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分析哲学已经死亡,已经变成了一种历史陈迹。如罗蒂在概括自己对分析哲学的看法时说道:“我1965年如此虔诚地参与的那些论战,在1975年似乎已经是古雅的了,到现在(1990年),它肯定变成一种古式的东西了。”(54)伯纳德·威廉姆斯多少有些轻蔑地说道:“语言分析,现在已变成一种久远的哲学风格。”(55)另一种观点认为,分析哲学已经变形,一方面已经变成了一门更富有趣味的学科,另一方面也成为了一种界限更加不清楚的研究活动。分析哲学早先信奉的一些原则与研究纲领(如证实原则、概念分析方法)都已经为后来者所抛弃。我们此处姑且不论上述的两种说法哪一种更为正确,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分析哲学已经衰落,已经逐渐地淡出了人们视线的中心,已经将哲学的中心地盘让给了其他思想流派。人们注意到,自从20世纪90年代之后,哲学家们不再从逻辑与语言中去寻找哲学灵感,而是从历史、文学、科学、计算机与人工智能以及其他社会领域寻找灵感。这都预示着分析哲学,这一曾经盛极一时的现代西方哲学研究范式,已经逐渐地为人们所抛弃。

  分析法学的目前的状况如何呢?

与其哲学中的姊妹的命运略有不同,分析法学在哈特等新分析法学家的努力下,仍然保持着强劲的生命力,仍然处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中心地盘上。哈特几乎参加了20世纪下半叶所有的法理学与法哲学争论,并且一直是争论的主角;后起的拉兹、麦考密克等法学家仍然处于法学的聚光灯之下;并且,仍然有很多后起的法学研究者试图从分析法学中寻找灵感。这反映了分析法学并没有步分析哲学的后尘,变成那种几乎被人们遗忘的历史陈迹。

  但是,这仍不能消除人们对分析法学未来的担心。有人会说:分析法学也许正走在衰落的道路上,最终也会消亡。因为任何事物从产生时起,就会逐渐地走向死亡。对于这一带有规律性的观点,笔者不敢轻易反对。只能说,与分析法学的全盛时期相比,其在法学中的影响与地盘确实缩小了很多,但不可否认的是,它目前仍然是西方法理学中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笔者认为,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只要分析法学能够摆脱自己的专横,甘愿于演好自己的角色,它仍将在法理学领域发挥着自己的独特作用。因为只要制定法仍然存在,只要“形式法治”仍然是法治之重要一维,就离不开对法律概念、语词以及法律规范语句的分析,就离不开对法律的尊重,这正是分析法学发挥自己无可替代的作用的领域。

  当然,分析哲学的衰落也值得分析法学警醒。据学者研究,分析哲学不是死于高龄,而是在其全盛时期被击倒的;击倒它的力量不是来自于外部,而是来自于其理论内部。(56)分析哲学面临着一些难以消解的困难:追求分析的明晰化,却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复杂化;老问题没有被消解,新问题却层出不穷;追求科学性,却与科学的深层结构不相似;追求客观化,却越来越不人性化。美国哲学家古德曼(Nelson Goodman)就曾质疑过那些以“精确性”而自矜、对概念进行过度分析的方法:“这些研究成果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有什么关系?”(57)古德曼的这句话实际上揭示了一个普遍的真理:一个理论如果离人的生活越来越远,越来越缺乏现实的关怀,则这一理论就不可能保持长久的生命力。

责任编辑:刑法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