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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里骂民警不算公然侮辱,这家法院胆真大_律事通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律事通 发布时间:2017-08-20
摘要:打电话辱骂民警算不算公然侮辱,有人认为,只要骂人了就算公然侮辱,应该给予治安处罚,但发生在贵州的这起案件,为我们却提供了另一种视角,电话里辱骂他人不算公然侮辱,因为,电话属于“点对点”通话方式,具有私密性。 一、案件事实是什么? 2017年4月

打电话辱骂民警不算公然侮辱,有人认为,只要骂人了就算公然侮辱,应该给予治安处罚,但发生在贵州的这起案件,为我们却提供了另一种视角,电话里辱骂他人不算公然侮辱,因为,电话属于“点对点”通话方式,具有私密性。


一、案件事实是什么?


2017年4月2日22时42分许,家住台江县城区的潘强醉酒后拨打民警刘江穗的手机,刘接到电话后,使用免提功能将扬声器打开接听并录音。通话过程中,潘强对刘江穗使用了侮辱性和威胁性语言。与刘江穗一起执勤的民警周某某和李某某通过扬声器听到了通话内容。


刘江穗报案后,台江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3日立案,并于同日决定对潘强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拘留日期截止至4月13日,理由是潘强“公然侮辱他人”。


镇远县法院认为,公然侮辱是指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采取的是当众或者多人能够听到或看到的方式。本案中,潘强采取的是打电话的方式,手机的“点对点”通话方式具有私密性,并非能使多人看到或者听到,不具有侮辱的公然性。虽然刘江穗打开了免提,但这是刘自身行为导致,不是潘强打电话行为必然导致的客观结果。因此,潘强的行为并非公然侮辱。


据此,镇远县法院做出判决:台江县公安局对潘强下发的相关处罚决定书违法。


二、还有那些被电话、短信辱骂的案例?


除了这起案件之外,还有更多的被电话、电信辱骂的案例存在,只是一些并没有引起大众的注意。


1、2016年初,隋某与丁某为不同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双方因客户买卖房屋问题发生纠纷,隋某在朋友圈及房产中介微信群内辱骂丁某。丁某认为隋某的行为侵犯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隋某侵犯丁某名誉权,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李思彤与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二审行政案。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后,未能妥善处理,一方当事人不仅多次发送泄愤短信给另一方当事人,还向多人发送侮辱另一方当事人的短信,干扰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的,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李国仁诉成武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当事人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侮辱他人,不属于采取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不具有公然性,并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中的“公然侮辱”,公安机关据此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应属适用法律错误;但如多次打电话侮辱他人,应将电话中的口语表达视为语音信息,并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按照其相应违法程序进行处罚。


4、张燕不服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治安管理处罚案。行为人发送侮辱性短信,并擅自为他人预订服务,且发送短信持续时间长、数量大、内容污秽;预订服务次数多,已构成对他人工作和生活的严重影响,严重干扰了其个人正常生活。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并结合他人正常生活受干扰程度及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三、为何为这样的判决叫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打电话辱骂他人不算公然侮辱,因为,电话是“点对点”通话方式,具有私密性,虽然当事人开启了电话免提功能,导致辱骂信息被外人听到,但这是当事人自身行为所致,并不是潘强打电话导致的结果,所以,打电话辱骂他人不能算作公然侮辱。


可以说,这样的判决,被多方叫好。之前,我们见多了辱骂民警被行政拘留的案例,但当事人多没有选择诉讼,只得接受行政处罚,而今,有法院为当事人撑腰,来规范警察权力的正当行使,这才是法治的正确打开方式。


但在此案中,行为人虽然打电话辱骂民警不算公然侮辱,但还有一点,那就是行为人如果多次发送侮辱性信息,被警方治安拘留,再起诉的话,法院很可能就不会支持行为人的诉求。打一次电话辱骂和多次发送侮辱信息还是具有区别,所以,在此案中,行为人只打了一次侮辱电话,被法院认定为不违法。


四、微博、朋友圈辱骂他人会被处罚吗?


此案是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辱骂他人,那么,在微博、朋友圈发送辱骂他人的信息会被处罚吗?按照法院的说法,打电话属于“点对点”通话方式,本身具有私密性,但微博和朋友圈却不同,微博属于公共空间,发送任何一条辱骂他人的信息,外人都可以看到。而朋友圈虽然只对“朋友”可见,但“朋友”很容易将辱骂他人的信息外泄出去,造成第三人人格尊严受损,所以,在微博和朋友圈辱骂他人一样违法,理应被处罚。但我们通过搜索发现,在微博和朋友圈辱骂警察会被处罚,但辱骂其他人,却不被处罚。


1、2017年4月29日,高某在武义县城武阳中路办事,心想着只是一会儿工夫,耽误不了多长时间,遂将车停在了路边。办完事情出来之后,发现被交警开具了违法停车告知单。高某觉得自己并没有停留太长时间,顿时心生不满。于是将罚单拍照并配上辱骂文字,发到了微信朋友圈。5月1日,因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高某被武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2、2017年2月10日,楚雄州南华县雨露乡人李某在南华县龙泉路博爱医院地段因违章停车,被南华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执勤民警开据了违法停车告知单。之后李某对此不满,为发泄私愤,于当日在微信朋友圈内公开对执法民警进行辱骂,朋友圈微信量达700余条。2月13日李某的行为被警方立案查处,并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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