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 每年暑假,都会有一些“熊孩子”的新闻发生,今年暑假过半,但“熊孩子”电梯事件却屡屡发生。据媒体报道,7月3日湖南长沙某小区,1名5岁男童将1名2岁女童独自滞留电梯,导致女童从18楼坠亡;8月3日浙江义乌某商场,6岁男童独自在电梯内玩耍时撒尿,导致电梯坠落、其受重伤。按理说,暑假应该是孩子们最快乐的时候,但是“熊孩子”事件以一场场鲜血、甚至是生命的代价,给暑假蒙上了阴影,也使得暑假成为了孩子们的“危险期”。实际上,世界上本没有所谓的“熊孩子”,有的只是那些失职的父母家长而已。 “熊孩子”都是未成年人,大多数都是几岁的幼儿,他们对世界充满了好奇之心,爱动爱闹,制造出一些啼笑皆非的“恶作剧”或者胆战心惊的“危险游戏”,其实都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古人所谓的“人之初,性本善”,我们常说的“三岁小孩”,指的就是“熊孩子”的懵懂无知、天真无邪。对于“熊孩子”而言,他们或许还难以理解是非善恶,更不会懂得一些行为的后果会有多么严重。一些小孩在公共场合嬉戏哭闹,一些小孩还会制造出一些麻烦,很多人习惯用自媒体晒出来,并且给贴上“熊孩子”的标签。这种站在成人的立场、以成人的标准来评判一个孩子的行为,本身就是不科学的,同时也不值得提倡。 从法律角度来看,“熊孩子”因年龄、智力所限,很多民事法律行为都不能独立作出,更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保护“熊孩子”免受伤害,也为了避免“熊孩子”给他人造成损害,我们在法律上设立了法定代理人制度。即由法定代理人来代理“熊孩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由法定代理人来承担“熊孩子”造成的民事侵权后果。而父母作为“熊孩子”最亲近的人,既是监护人,当然也是第一顺序的法定代理人,责任尤其重大。 就拿上述两起电梯事件来说,“熊孩子”的父母就摆脱不了干系。父母不在身边照看,完全放任几岁的小孩在电梯玩耍,这本身就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此时此刻,“熊孩子”的父母或许是在忙于家务,又或许是在忙于工作,但无论理由多么充分,他们在伦理上都是不合格的父母,在法律上也都不是合格的监护人。父母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而置小孩于危险境地,无论是小孩自己造成伤害,还是小孩相互之间造成伤亡,父母都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对此,失职的父母不仅应该接受社会的道德谴责,还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令人遗憾的是,父母监护失职的现象在当今社会还相当普遍。严重的如伤害、虐待、遗弃,轻微的如打骂、恐吓、放任。某些父母不仅自己对孩子不上心,遇到好心人伸出援手或者好言相劝,反而要出言不逊、大打出手。某些父母甚者认为,自己生养的小孩,自己还不可以“生杀予夺”?这些观念和做法既与时代不符,也与法律相悖,必须予以抵制和剔除。身为父母就应该明白,孩子并不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孩子也有自己的生命、健康、尊严等各项权利,无论是消极地不履行监护职责,还是积极地实施加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哪怕是亲生父母也不能例外。 当然,保护“熊孩子”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除了家庭之外,国家、社会、学校等也要尽职尽责地保护“熊孩子”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地为其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例如,在商场、小区等公共场所,电梯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确保电梯的质量和安全,履行好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即使是“熊孩子”自己的“恶作剧”,电梯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试想一下,如果小区物业或者商场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熊孩子”的“危险游戏”,那么,许多悲剧或许可以完全避免。 我们相信,父母对孩子的爱是天下最无私的爱,对于暑假中的孩子,父母无论多么繁忙,都不可以掉以轻心,否则,血的教训不仅会毁掉孩子,而且会使父母遗憾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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