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给我陈述的机会,首先我悔罪认罪,为给学校造成的严重后果感到深深懊悔,我对不起我的家人、朋友,欠学校的钱我会在回归社会后,认认真真的工作还给学校,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8月10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面对庄严肃穆的庭审,被告人蓝某在最后陈述阶段表达了自己的悔不当初。 江南区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蓝某在其担任广西某技师学院化学应用技术系主任助理和班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化学系创业培训工作、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以及管理学生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培训预支经费、学生学杂费以及考证费等费用,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日常使用,共计834335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蓝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以及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蓝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蓝某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