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五华县一公司会计挪用公司资金53.9万元借贷给他人,最终锒铛入狱。近日,五华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天。 2010年至2015年,钟某在担任五华县某工程公司会计、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共计53.9万元,通过李某的银行账户借给范某、胡某,并从中收取利息,利息按3分计。案发后,钟某家属已将挪用的资金53.9万元代交法院保管,待法院判决生效后退还给该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钟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能全部退清赃款,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