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老师处罚学生遭报复 三少年共犯两人构罪获刑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6-06
摘要:老师处罚学生遭报复 三少年共犯两人构罪获刑
  老师发现学生吸烟,对其进行严格管理。然而,学生却心生怨恨,教唆好友持刀报复老师,致使老师轻伤二级。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于某、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于某系大庆一高三学生,1998年10月初生人。在上学过程中,其交结了比自己小一个月被告人贾某。2016年10月17日,平时爱抽烟的于某,来到学校卫生间吸烟,后被老师施某当场发现。施某当场对其进行训斥,因其多次吸烟被处罚,便依照学校规定给予其停课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被告人于某自认为老师是在有意刁难他,于是产生了报复老师的想法。在停课期间,于某联系上了被告人贾某,向其倾诉,并透露想教训老师施某。听到小哥被老师这般“欺负”,被告人贾某顿时心血来潮,当即决定要带一个朋友从外地赶往被告人于某所在的学校,寻找机会对施某老师实施报复。

  10月18日下午6时,被告人贾某带着13周岁退学无业人员生某来到被告人于某的宿舍,并于当晚来到一家网吧,边上网边商量如何教训施老师。次日下午,三人一同来到大庆一农贸市场,购买两把水果刀和一把尖刀。被告人于某并将老师施某照片发给被告人贾某。

  10月22日11时许,趁被害人施某从学校出来,被告人于某便指使被告人贾某、生某手持尖刀,趁其不备,从背后将被害人扎伤。见老师被伤,几名路过的男学生前来制止并当即报案。于某、贾某与生某三人趁机逃跑。

  受伤后,被害人施某当即被学生送往医院。后经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施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于某、贾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施某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贾某因泄私愤而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二被告人于某、贾某与13周岁的生某共同实施伤害行为,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均应为主犯。被告人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于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于某犯罪预备阶段尚未成年,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因没有事实支撑,也没有法律依据,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二被告人于某、贾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在校学生伤害老师的故意伤害案,这种类型案件实属不该发生。因为身为老师的施某,是出于教师的责任心,才对不良学生进行严格管理,目的是纠正学生的不良嗜好,更好地成长,这也是老师尽职尽责的表现。然而,作为学生的于某,已满18周岁,对此应当心存感恩,但是其非但不理解,还因被处罚之事产生报复心里,教唆朋友带着刀对老师进行教训,由此可见,被告人于某或因家庭因素及自身原因,致使其心智非常不成熟,没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结果把老师的好心变成坏事,并把老师作为报复的伤害对象,最终酿成痛心的伤害案件。所幸的事,没有威胁到被害人施某老师的生命。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作为学生家长,一定要加强对孩子价值观教育,教育其知道感恩,知道老师教育是为了其更好地成长。同时,也要知悉孩子的交友范围,防止孩子染上不良习惯,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还有,作为学生本身,也要懂得珍惜,不要一味地放纵自己,要善于从自身问题上找原因,不断改正自身不足。作为老师,也需要加强与家生及家长的沟通,提升和完善沟通方式,实现学校、家长、老师三方的有机结合,共同对学生加强教育和管理,让学生在正确的道路上健康快乐地成长。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