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己私利竟合伙在田地里伪造假坟地,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8月10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被告人贾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均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刑期,被告人何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对上述四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千元到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4年贾某某,范某某二人预谋在范某甲的田地里伪造假坟骗取国家钱财。2014年4月5日,贾某某在亳州市谯城区三曹路与芍花路交叉口处,找到民工王某某等人到亳州市经济开发区第一管理区范桥自然村范某甲的田地起坟。贾某某指使王某某称被起的坟是自家亲友的坟,并安排王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2014年4、5月份的一天贾某某指使何某某开车带领王某某到亳州市经济开发区第一管理区领取迁坟补支票,后来又拉着王某某到亳州市政府北侧商徽银行领取五座双棺迁坟补款27500元,该款项贾某某、范某某、何某某,各分得6000元,王某某分得500元,余下款项由贾某某开支。何某某在得知该笔款项是诈骗所得后,仍接受贾某某给其的6000元。 另查明,2016年10月28日范某某,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王某某2016年10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范某某,王某某通过伪造假坟的方式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何某某明知系诈骗所得,仍将所得款项据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予以惩处。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四被告人经社区评估,符合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