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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导致的物债纠纷应该如何处理?_章法律师团队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8-10
摘要:逝者已矣,生者如斯!哀痛过后,生者还要继续坚强的生活,抗震救灾之后一系列物债等纠纷仍需要我们去面对:买卖的房屋,毁损风险由谁承担?房屋倒塌还要还银行贷款吗?地震期间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一)因震造成房屋不能交付,买方可退房 意见(二)第一条

  逝者已矣,生者如斯!哀痛过后,生者还要继续坚强的生活,抗震救灾之后一系列物债等纠纷仍需要我们去面对:买卖的房屋,毁损风险由谁承担?房屋倒塌还要还银行贷款吗?地震期间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一)因震造成房屋不能交付,买方可退房

  意见(二)第一条规定: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交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地震不能实际履行或者实际履行费用过高的除外;因地震造成房屋不能交付或者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因震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卖方应返还定金

  第二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地震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三)房屋交付后,毁损风险由买方承担

  第三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因震未能签订贷款合同的,购房合同可解除

  第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地震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五)因震导致房屋垮塌,租房合同可终止

  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因自住房垮塌或者经鉴定成为危房无法居住,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自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要给承租人合理期限腾退房屋。

  (六)因震引发建筑物倒塌砸伤人,房主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规定:因地震灾害引起房屋垮塌、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文章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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