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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犯罪团伙以票据诈骗罪获刑 涉案金额23亿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8-10
摘要:四人犯罪团伙以票据诈骗罪获刑 涉案金额23亿
  2017年7月5日,一桩涉案金额高达23亿元(其中20亿元系未遂)的金融诈骗案,经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起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中谢天、张承康、崔世林犯票据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七年;被告人韩林林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这起骗局由四人犯罪团伙组织实施,有人负责寻找联络“金主”,有人负责伪造银行公章、印鉴,有人假扮银行领导,可谓“分工明确”,而且他们熟知银行业务办理流程,伪造的公章印鉴足以以假乱真。若不是第二次行骗的目标银行工作人员业务水准和警惕性较高,犯罪造成的损失会更大。

  一场争执牵出大案

  2014年11月27日下午,一笔20亿元的资金在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对存款单位账户进行证实,表明该单位在银行存有定期存款)系伪造。惊出一身冷汗的工作人员立即终止交易并报警。

  当时的情形是这样的:邮政储蓄银行河南分行和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达成了一份资金托管协议。作为托管人的邮政储蓄银行河南分行将20亿元资金存入后者在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开立的活期账户内,这笔存款按程序将转为定期。当双方人员到达天津银行,找到之前联系好的对接人——自称天津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的张承康时,发现张承康在银行VIP室里打印了一份20亿元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

  当时在场的邮政储蓄银行和光大永明的工作人员都来自金融行业,对银行业务十分熟悉,当即提出质疑: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应从银行柜台打印、出具,而这种VIP室不过是银行的贵宾休息室,怎么能随便办理如此重要的柜台业务?他们要求由银行柜台当场出具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否则不予认可。张承康却一再辩解:银行系统无法联网,柜台里打不出存单,操作流程绝对规范。双方争执不下。

  僵持了一会儿,张承康提出要将20亿元款项退回邮政储蓄银行,而这不符合银行间同业汇划的惯常做法,这让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工作人员产生警觉。随后,他们发现20亿元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是伪造的,便立即报警。警方介入后查实,不仅20亿元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有假,银行印鉴也有假,张承康“行长助理”的身份也是假的。

  20亿元存款就这样惊险保住了,并且“拔出萝卜带出泥”。随着警方进一步追查,一笔3亿元存款“莫名失踪”案浮出水面。这笔3亿元的存款是在由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过程中被“巧妙转移”,贷给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超化工”)的。

  济南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发现,本案嫌疑人利用银行所谓“非阳光业务”,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取资金转贷给企业,从中获取巨额好处费。该案涉及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下关支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和桦超化工等多家单位,地跨济南、北京、南京等多个地市,危害性之大在全国查办的类似案件中也属罕见,严重损害了金融秩序、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各种作伪技艺高超

  案件起点,要从2014年2月张承康经人介绍认识谢天和崔世林说起。

  谢天曾在一家专业理财公司工作,对金融业务的操作流程比较了解。张承康经常为天津银行济南分行提供介绍、联系存储业务的中介服务(非银行职员),对该行营业场所及工作人员很熟悉。崔世林平时也从事投资咨询等营生。这三人认识后,一番计议,决定通过操作“非阳光业务”获取巨额好处费。具体分工是:谢天负责联系用款单位,并以支付高息为诱饵联系资金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张承康负责伪造相应的印鉴、公章、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将资金非法转至用款单位;崔世林协助张承康进行“伪造工作”。

  所谓“非阳光业务”,是在大额存款通过“存款通道”进入银行后,利用伪造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及银行印鉴,到银行前台将资金兑换成支票取出,再将其贷给事先找好的用款企业,获取高额“佣金”的操作手法。

  谢天找到的用款企业是桦超化工。这家公司从2014年起连续三年被四个地方法院五次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划入济南市“老赖”黑名单,无法从任何银行贷款。谢天正是利用桦超化工急需资金又难以获得贷款的困境,促其付出更多的融资成本。

  2014年3月,谢天开始联系资金,很快找到“金主”——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谢天对该行领导表示,可以为该行的3亿元资金介绍一笔跨行存款业务,让其获得高息,资金拟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但如果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直接存款到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不仅没有利息,而且属于同业存款而非一般性存款,算不得银行业绩。谢天提出,可以联系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由其作为资产管理方代理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款项,然后再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至于利息,谢天承诺除了银行正常存款利息外,再多加1136万元(这笔钱当然由桦超化工来出)。“金主”动心了。

  随后,谢天与合众公司副总经理于某(另案处理)等人商定,先将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3亿元资金通过合众公司存入江苏银行南京下关支行,并签订了委托合同。后应谢天的要求,于某以合众公司名义出具了对该项存款一年内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质押抵押、不转让、不查询余额、不开通网银等“六不承诺函”。至此,绕过重重阻碍,一条资金通道架设完毕。

  张承康、崔世林先后在山东省临邑县、江苏省连云港市伪造了合众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业务专用章、业务经办人名章等,还伪造了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2014年5月27日,合众公司派财务人员到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与张承康对接,在该行开设了一个活期账户。3亿元资金几经辗转,汇入该账户。然后,张承康安排韩林林冒充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工作人员,在该行VIP室将提前制作好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交给合众公司工作人员。对方不疑有假,以为3亿元存款已由活期转为定期。

  接下来,韩林林又冒充合众公司财务人员,将3亿元存款用伪造的转账支票转至桦超化工的账户上。按程序,银行对韩林林的转账支票进行了验印,可验印系统并未发出警报,一次通过。于是,这笔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流出的3亿元资金,经过江苏银行南京下关支行、合众公司、天津银行济南分行,最终被“贷款”给桦超化工。

  桦超化工总共付出了18.2%的高额利息成本,总计2670万元。虽然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却比借高利贷划算得多。该公司按照事先约定,将2670万元款项分别汇入谢天指定的多个账户。截至记者发稿时,桦超化工尚未归还3亿元资金。

  以票据诈骗罪获刑

  企业得到梦寐以求的资金,诈骗团伙得到丰厚回报,无论是作为“金主”还是“通道”的金融机构都既有业绩又有收入,似乎皆大欢喜,整个骗局几乎天衣无缝。尝到甜头的桦超化工又向张承康等人提出20亿元的资金需求,并提前将利息6400万元打入谢天指定的账户。

  这是一笔更大的生意,谢天等人没理由不做。2014年11月,谢天又联系了邮政储蓄银行河南分行,“游说”来20亿元资金,欲通过光大永明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张承康伪造了20亿元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准备利用同样手段将该款骗出。好在相关人员及时发现异常,这才有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这场骗局看似复杂,其实正如张承康供述所言,只要抓住几个关键点就OK了。“一个是这笔钱必须由资金管理方承诺六不原则,即一年内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质押抵押、不转让、不查询余额、不开通网银,从而为用款企业争取一年的贷款使用时间;另一个就是,用款企业必须在拿到贷款前提前支付利息。”

  张承康说得很“实在”,如果资金管理方违背“六不原则”,那么资金的非正常流动很快就会被发现,骗局就无法顺利实施。正常情况下,作为资金管理方的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一定的投资能力、专业的投资技术,并且具有金融许可证。而“六不原则”显然有违“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基本常识,资金管理方在承诺遵守“六不原则”的同时就应该意识到背后存在的风险。

  济南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因证据不足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15年11月16日以票据诈骗罪将被告人张承康、崔世林起诉至济南市中级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济南市检察院于2017年1月9日将被告人谢天、韩林林追加起诉。

  庭审中,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如下:首先,被告人通过私刻的合众公司、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等单位公章和个人印章,并伪造3亿元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及转账支票,将合众公司3亿元存款通过天津银行济南分行转给桦超化工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但其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将3亿元存款从天津银行济南分行骗出,非法占有其中的巨额好处费;其次,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计划周密,由“六不承诺”可见一斑;最后,被告人企图利用同样手段骗取20亿元资金时,被相关人员发现异常情形,行动失败,属于未遂。综上所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私刻的印章伪造金融票据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天对其犯罪指控予以否认,辩称其只是负责联系资金存入银行,对于资金如何被“骗出”并不知情,也不知道什么是“非阳光业务”。对此,公诉人反驳道:“被告人谢天在本案中从联系资金到寻找用款单位,再到确定高额利息及利益分配等均参与谋划,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绝不是其声称的那样‘不知情’。”法庭最终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谢天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追回赃款、赃物977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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