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付建国) 二人合伙承包工程发生纠纷,撤资协商不成,却用暴力拘禁他人强签字,权利维护之路变为犯罪之路。2017年5月15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以暴力强迫结算非法拘禁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君、金龙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杨娇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2016年初,被害人郑国与集贤县人王君合伙承包双鸭山一工程项目,后因工程结算问题发生争执。此后,王君多次要求结算,抽回自己本钱及应得的部分,但均未果。 7月22日6时许,被告人王君一气之下,带亲友金龙、杨娇来到被害人郑国工作的地方,强行将被害人夫妇带上银色面包车,并由被告人金龙开车前往集贤县核对工程具体款项。 在途经哈大高速路口时,见到执勤交警,被害人妻子佟梅便向执勤交警呼救。 因害怕被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金龙等人便将车快速开回大庆,当路过龙凤湿地无人路段时,手持螺丝刀、尖刀的被告人王君与持铁管的被告人金龙一起殴打被害人郑国,被告人杨娇用拳脚也参与殴打被害人夫妇,迫使被害人在工程相关协议上签字摁指纹。 直至12时许,三被告人才将被害人郑国夫妇二人放行。随后,被害人郑国报案。 案发后,经公安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郑国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在刑事诉讼中,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郑国夫妻7万余元,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金龙的辩护人提出金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君、金龙、杨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均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金龙的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金龙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与其他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应认定从犯,故其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杨娇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认定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据此,遂对三被告人作出上述有罪判决。(文中人名全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