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理解为醉驾入刑“松动”,或担心由此削弱法律法规对酒驾行为的震慑力是一种“误读”,没有全面理解改革试点的初衷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记者5月12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规定引人关注(5月13日《新京报》)。 表面上看是对醉驾的处罚出现了“松动”,实际上是对罪责相适应的一种更科学的规范。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有的醉驾者出于一种侥幸心理甚至完全无视醉驾行驶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依然驾驶车辆从事运输作业或出行办理各种事宜;有的醉驾则是出于一种“无奈”,比如临时挪车或是短距离经非城市主干道回家等,这两者与其他醉酒驾驶的危害程度就明显不同,如果都按“醉驾一律入刑”进行刑责追究,显然有失公平公正。 况且,对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的任何犯罪处罚,均应根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有不同的量刑尺度,唯独在“醉驾一律入刑”的规定中,仅以被告人体内酒精含量是否达到醉酒为标准而不考虑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大小、认罪悔罪态度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一律定罪处罚。尽管这样的“一把尺子量刑”对醉驾者更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但也有一定的副作用。 毋庸讳言,制定“醉驾一律入刑”的初衷,既是为了根本性扭转曾经酒驾、醉驾“成风”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也是为了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酒驾尤其是醉驾的处罚过轻和震慑力不足的问题。几年来的司法实践更表明,人们不仅对酒驾醉驾的社会危害意识大幅提升,警方查处的酒驾醉驾案件数量也明显呈现出“断崖式”下降。更令很多人有切身感受的变化是,现在无论参加任何聚会和宴请,凡是驾车前来的“赴宴”者,鲜有人再敢肆无忌惮地饮酒,其他人也不再硬劝,这也足以说明“醉驾一律入刑”已经收到了巨大社会成效。 同时,也必须看到的是,“醉驾一律入刑”毕竟是针对特殊时期所采取的特殊司法手段,在彰显对酒驾醉驾的惩治作用和产生巨大威慑力的同时,却也暴露出其线条的局限性。严格意义上说,文明规范的法制体系中本身就不存在“一律”,“醉驾不再一律入刑”既细化和完善了醉驾处罚制度,同时也激励着基层司法和执法机关进一步提高科学公正适用法律的能力。 此外,值得强调的是,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这类因醉驾情节轻微而被免于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其行政处罚责任还是要追究的。尤其是公职人员,行政处罚对其个人职业前途的影响非但不会减弱,反而会因行政处罚的从严与加大产生出的更强的威慑力。因此,把“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理解为醉驾入刑“松动”,或担心由此削弱法律法规对酒驾行为的震慑力是一种“误读”,没有全面理解改革试点的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