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执转破”规则,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既有利于消除化解执行积案,又有利于有效化解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化解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 细化“执转破”规则,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这是司法机关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消除化解执行积案,又有利于健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让无法执行的案件转破产,有效化解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 细化“执转破”规则是服务经济建设的重要举措。执行积案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立了“执转破”规则,从制度上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法院移送进入破产程序的通道,但较为原则,难以操作,需要细化。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确立21家试点法院开展全国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对“执转破”作了探索。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审判试点经验,及时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国法院大力开展“执转破”工作,就是运用破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破产工作的法治化、专业化、制度化。 严格“执转破”条件,妥善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执行不能案件中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案件数量巨大,短时间内都移送作破产处理并不现实。目前执行案件要移送破产审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执转破”规则体现了破产当事人主义,必须有被执行人或者至少一个申请执行人同意。同时,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不适用“执转破”规则。 “执转破”规则的落实还需要细化各方面的衔接与审理管理工作。既需要法院内部的立案部门、执行部门和审判部门之间衔接与配合,还需要外部协调政府主管部门的配合与参与,妥善解决涉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等实际问题,才能确保“执转破”规则发挥应有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