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盖洛普公司的一项民意调查表明,法官是所有公职中对廉洁度需求最高的职业。法官的中立地位和超乎寻常的职业能力已经让法官享尽荣誉,却又为何要比其他公职更苛求其廉洁度?或者说,法官因地位和能力而获得的青名为何会因为不廉而毁于一旦呢? 我们先分析一下中立地位问题。不具备中立地位的人,通常是在为自己一方的利益而战。他可能也是在追求正义,但他始终都可能是对立一方眼中的“非正义”方。只要利益纷争存在,当事人一方的立场便不会得到对方的信任,并可能连锁引发其他人的不信任。身处利害关系中的人,总难排除不公之嫌。 而法官中立角色的设计克服了因此造成的信任缺失的问题。法官不是案件的利害关系方,而是司法制度中的中立裁判者。法官在其中无利可逐,其公平性自然胜出一筹。 法官公正形象的另一个保障便是法官的职业化。法官对于案件作出裁判的依据只有一种,那就是作为专业的法律。作为“法律扬声器”的法官只有具备超高的职业能力才可能准确地解释、适用法律,而法官集体的这种职业能力并非其他公职集体所必需。 至此,我们看到了一个美好的理想和一个伟大的职业。尽管法官执掌治国之重器,但如果既做到地位中立,又具有职业技能,这是否足以让法官保持一世青名? NO!除了这两项要求外,还需要另一个条件,那就是法官的廉洁。法官必须有公正的心态,不因自己的意愿好恶而有失偏颇;法官必须有坚强的意志来拒绝当事人收买之意,避免自己成为利益角逐的一方。更重要的是,法官必须把中立地位和职业技能建立在健全人格、清廉品性、高尚道德基础之上,才能保护自己的一世青名。如果法官失去了廉洁,中立的地位将会为司法不公建造一个庇护所,而精良的技能便成为司法不公的美丽外衣。 也许会有人说,绝大多数法官都是好的。也许会有法官说,自己绝大多数时候都守住了廉洁底线,只是个别情况下一时松懈,失足于“人之常情”,形成“被动”贪腐。但不要忘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从来不是靠量化的廉洁度或腐败度计算的。因为司法权威的来源已经不全依靠司法的强制力、终局性,而在更大程度上依赖公众的信心和信任。别人因人之常情而形成不公,从而失去公信。如果法官也这样,当然难以获得比对其他人更高的公信。如果不能获得比其他人更高的公信,司法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民主正当性又何在呢? 现实告诉我们,绝大多数人的名字不会因功高盖世而彪炳青史,但一个地位中立的法官能以自己的职业能力廉洁司法,使正义的精神得以实现并传承下去,这可能就是法官对历史的最大贡献了。或许法官的职业能力是获得这一职位的钥匙,但只有法官的廉洁才是法官一世青名的保证。除此之外,没有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