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则确定之后,正义的分配者,以功能而论是司法功能,以部门而论是司法部门,以机构而论是法院,以个人主体而论则是法官。可见,一个公正的法官对于正义的实现是何等重要! 习近平总书记早就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于是,对政法队伍的“三化建设”“五个过硬”“五个核心价值”等要求也成为塑造法官形象的基本模型。但由于这套模型可以普遍适用于所有政法干部、法治人员乃至全体公务员甚至普通公民,因此在一些情况下法官难以直接“对号入座”,从而影响法官管理的有效性。于是,习近平总书记又提出了“职业道德”“职业良知”约束机制,要求法治队伍要有职业道德,政法机关要有职业良知,广大政法干警要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这是政法干部的“必修课”。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断将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提高到一个全新的水平。 说起法官职业道德,总有人认为这些软绵绵的约束难以制约大权在握、重责在身的法官,因此仍然主张从政治到业务、从思想到行动、从刑律到纪律对法官进行全方面的监管。不可否认,职业约束机制和干部管理机制既有相通之处,又有微妙差别,而这种差别正是倡导建立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精妙之处,而这些精妙之处又无不与当前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密切相关。 建立区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职业化管理机制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核心内容,而建立适合于法官职业的行为准则当属其中应有之义。如果将法官作为普通公务员管理,则难以彰显其职业属性,即使制定了完美的职业道德规则也难以落实。记得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之初,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法官职业化的标准,参考了已经实现法官职业化的二十多个国家的职业道德准则,于2001年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这套准则与实行法官职业化的国家达到了同一水准,甚至可以与备受国际推崇的2002年《国际司法行为准则》(又称班加罗尔准则)媲美。但由于法官管理模式未改,这套高标准的准则最终也没有发挥出所期待的作用。而在今天,如果我们不能及时抓住改革的机遇,全面运用改革成果,将宏观、普遍的要求转化为司法职业道德规范,则有可能错失提升正义质量的历史机遇。 当然,在新的司法体制刚刚形成和司法队伍现状之下,对法官提出全方面的要求是十分必要的。但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需求来说,为法官在职业道德上建立更加严格、精准、细致的标准是必由之路。法官做到法律和首先对普通公民或普通公务员的要求是天经地义的,而只有将职业道德准则作为塑造法官的“模具”,法官的形象才有可能与他所承担的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职能匹配起来。是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在为法官画像,为法官塑型,进而刻画出法官特有的形象和气质,让法官真正回归其本质属性。 于是,我们期待着当下法官管理制度改革和“三化建设”的另一个附属成果,那就是建立一套完备的职业道德准则和一套完备的惩戒程序机制。约束法官行为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形成之后,再加上政治和业务等方面的有效制度,法官定能树立起正义代言人的公正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