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将巡回法庭的“申诉信访”职能表述为“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从表述职责的篇幅上看,审判案件显然是巡回法庭工作的重头戏,涉诉信访只是附属职能,但事实上涉诉信访在巡回法庭工作中的分量要重的多。从2015年1月设立,到最高法院第一、二巡回法庭满一周年时的数据显示,两个法庭接待信访量分别为1万多人次和3.3万人次,审理的跨行政区划案件数量占比则不到两成,第一巡回法庭受理跨行政区域案件占18.5%,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案件占19.73%。尽管当初设立巡回法庭的目标定位,是破解司法地方化,也正因为如此,巡回法庭的职能重心应当是审理跨行政区划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但两个巡回法庭都接待了大量信访,被比喻为“信访办”。而在这些申诉信访案件中,大量案件是诉讼程序已经终结的信访案件,以及首次申请再审案件、申请再审被驳回的案件,这些案件涉及诉讼参与人的切身诉讼权利,都与检察院的控告申诉职能密切相关。 控告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有关单位或公民个人控告、申诉,审查和处理其控告或申诉案件的一项检察业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对检察机关查办控告或申诉案件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直接依靠有关单位或公民实施法律监督的检察业务工作,通过受理有关单位或公民的控告、申诉,查办控告申诉案件,了解执法情况,发现犯罪案件线索,惩罚犯罪,纠正冤假错案,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舒缓和排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通过依法处理群众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案件,开展对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监督和对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行为的制约,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与群众工作联系最密切、最直接、最能体现专群结合特点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检察机关依法管辖的控告、申诉包括诉讼监督事项、涉检事项和依法属于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控告、申诉事项。诉讼监督事项包括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反映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涉检事项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处理”。随着《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先后修改,检察机关对申诉信访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原属于公安机关、法院自行处理的事项,归入检察机关受理、办理。如《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同时,规定涉及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将检察监督确立为重要的司法救济程序,如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再如,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