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思绪在飞〔沧子君〕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开展,并在北京、山西、浙江等地试点成立了监察委员会,不久也终将在全国铺开。 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作出了有关的决定,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管理权限。这应是属于国家权力层面上的一次授权,或者可以叫做国家权力的重新分配。 由此,监察委员会属于地位与权力都相当高的国家机关之列是无疑的,但这还不够,尤其是在中国的这种国情之下,还必须明确其与各级党组织的关系,重点体现在监察委员会主任是否应在地方党委任职和任什么职的问题上。 一 是否应在地方党委任职的问题 中央方案已明确,监察委与政府、司法机关是在人大选举产生之下的并列关系,在法律地位上不可谓不高。但实际呢?法定权力在地方行使时往往要受到许多制约。众所周知,地方各级的最大权力者是党委,连强势的人民政府都必须依靠党委的权力支持才能运行,何况是初初成立的监察委? 如果监察委主任在地方党委中没有一席之地,那么地方的各种决策和工作、人事动向都将无从知晓,而这一点对监察委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不利于其掌握最新的全局情况。做到及时调整监察方向。另一点就是权威性的建立也会受到影响,社会上人人皆知党委掌握着决策权,党委在人民心目中的位置是任何部门都无法相比的,这是数十年所形成的思想和思维定式。若监察委主任在党委内没有职务,社会对监察委旳敬畏度将会大打折扣。纪委之所以权威,也是倚重于纪委书记在党内的位置。否则,就有可能会重蹈法检两院的覆辙。 当然,也有人会说监察制度改革是顶层设计并由中央强力推进的,只要实行了垂直领导,就无须担忧上述问题。话是这么说,可在中国这么一个“人治”观念和“官本位”思想还比较严重的国度来说,要想在短时间内建立起监察委的至高无上权威就不大可能了,各种对监察工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二 在党内应任什么职务 中央明确监察委的地位仅排在政府之后,还在法检两院之前。法检两院固然不行,进入党委任职只是数十年来的一个梦。但握有尚方宝剑的监察委不同,为保证其权威性以及能够对强势的政府行使好监察权,同时也充分体现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其党内地位绝不能比政府低。现行的情况是,政府主要领导在同级党委中兼任副书记,是党内的第二把手,那么监察委主任也应在党内任副职,起码得排名为第三把手。否则就无法体现其与政府的地位相当,继而影响其职权运转。 从山西的情况来看,由纪委书记兼任监察委主任,这在意料之中。但要说的是,按现有的格局来看,纪委书记不过是党委里的一个常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相比显然还有一定差距,这不利于工作的推进。 那么副主任呢?笔者认为,副主任尤其是常务副主任也应像政府的常务副职一样,进入常委会任常委,这才能显示出监察委应有的高格局,在我们国家就必须这样。 以上的建议仅仅是从现实出发,属于一种是过渡性的措施。要想彻底落实中央成立监察委的意图,完全发挥好监察反腐作用,还须让其彻底独立于地方而直属中央领导才是正确的途径,就如香港的廉政公署一样。但决不是现在,而是要到公民和各级官员的法律素养都有所成熟之时。 〔原创文章,纯属个人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