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起来,两大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控告举报检察工作发生由转到办的根本变化,控告检察部门的诉讼监督属性进一步加强,直接办理五项新增业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57条列举了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限制辩护律师会见等16种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这些违法情形的控告或申诉由检察机关控告检察部门的审查办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15条的规定,《刑诉规则》第565条列举了本院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20种违法情形,《刑诉规则》第575条规定这些违法情形的控告或申诉由检察机关的控告检察部门的审查办理;根据《刑诉规则》第166条、第167条的规定,控告检察部门(举报中心)还承担举报线索初核和不立案拳报线索审查职责,同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5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确立了“受理、办理和管理相分离的原则”,控告检察部门承担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受理工作,也就是“立案”工作。中央的改革决定和法律的修改,对检察机关的控告举报检察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 这些原由公安机关、法院自行处理决定的事项,在公安机关、法院日常的信访量中,占有很大比例。由检察机关调查处理并作出纠正决定后,大量此前由公安机关、法院受理的控告、举报、申诉转由检察机关受理、办理,导致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或信访大幅上升。从统计分析情况看,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己经呈现出五个方面的新动向:一是信访总量急剧增加;二是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量急剧攀升;三是重信重访比率高;四是极端信访行为突出;五是息诉化解难度加大。 2015年,各级检察机关共接收、办理群众信访114.8万件次,其中涉检信访6.5万件次,这意味着各级检察机关一年接收、办理的群众信访中,就有100多万件次属于诉讼监督事项和依法属于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控告、申诉事项。从近年来群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的情况分析看,与各级检察机关的情况也大致相同,反映法院问题的涉法涉诉案件约占整个涉法涉诉量的80%左右,反映公安机关问题的约占15%左右。由于法院负责的申诉信访案件只占申诉信访案件的一部分,如果仅有巡回法庭而没有巡回检察厅,大量由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申诉信访案件,并不会因巡回法庭的设立而得到分流,仍然会涌入最高人民检察院本部。这就意味着,巡回法庭只能影响造成首都维稳压力的“口子”之一,即由法院负责的申诉信访案件,而涌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本部的申诉信访案件仍然会一如既往。 从目前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巡回法庭巡回区的很多访民明知将会被拒,仍然选择来京上访。在这种情况下,与到巡回法庭相比,更青睐于到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寻求问题解决的申诉信访案件,在从最高人民法院得到本部已不再受理所属省份的申诉信访事项并要求信访人员去巡回法庭解决问题的答复后,则有可能寻求替代渠道。更何况,“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面对信访群众时,经常会出现让信访人找检察机关监督的情况。”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不再受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诉信访事项,这部分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得到受理的信访事项,转而可能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本部寻求解决,而非回流到各地巡回法庭,因为对很多申诉信访人员而言,既然从外地到首都的不菲路费和时间成本都已经花了,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本部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在经过巡回法庭的办理后,对于案件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申诉信访人员,同样可能涌入最高人民检察院本部寻求解决。这就意味着,巡回法庭设立后,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不再受理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本部就可能成为更多申诉信访人员的选择。这不仅会增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本部的信访压力,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治安全。在这种现实情况下,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厅,由巡回检察厅通过控告、申诉发现案件线索,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构筑起法院、检察院双管齐下分流信访案件的局面,不仅有助于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实现法检两院分流申诉信访案件的无缝对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有效缓解首都的信访压力,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治安全。 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法学笔记” 参考文献和延伸阅读: [1]兵临:《巡回法庭变“信访办”,算不上浪费》,《浙江法制报》2016年2月4日,第002版,实话。 [2]侯猛:《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何去何从》,《北大法律评论》2015年第1辑。 [3]邓思清:《中国检察制度概览》,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 [4]穆红玉、胡卫列主编:《控告举报检察业务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