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上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诉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安徽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0日,主要从事铝型材的生产加工,正常生产量日均5000千克左右。截至案发,该公司购进并使用含有铬的化学制剂90桶,每桶的重量为30千克。2015年6月,该公司向肥东县环境保护局报批环评,但未通过环保验收。2016年3月9日,肥东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在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脱脂、水洗池旁的雨水管道处开口,将废水排到厂房外雨水管道,流入定光河,最终注入巢湖。当天,肥东县环境保护局检测人员从该公司清洗池旁的围堰、清洗池进雨水管排口和入定光河雨水口取样检测。经检测,从流入定光河雨水口取样检测到的六价铬为1.59mg/L,已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同年4月5日,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并处以10万元罚款。 2016年8月,检察机关委托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和环保专家进行检测评估,检测公司以150米河道为检测段进行检测,确定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铬废水的行为造成检测段河道底泥的生态修复费用为25.74万元。由于水体具有流动性,且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含铬的化学制剂用量达2700千克,结合肥东县定光河的水域环境、河水注入巢湖的实际情况和检测段修复费用,最终确定该公司应当承担的生态修复费用和环境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合计102.96万元。 检察机关在履行诉前程序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合肥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并承担公益诉讼人为该案支付的检测评估费共计104.96万元。 庭审中,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被告合肥伟茂铝业有限公司对公益诉讼人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双方对相关证据均无异议。由于案件事实清楚,合议庭当庭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一致同意法院组织调解。 据了解,庭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于近期依法向社会公告调解协议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