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驾驶货车从古田往黄田方向行驶,突遇施工路段,因未见警示标志,匆忙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车辆发生侧翻,压到路边的中型专项作业车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三车损坏及另一名司机兰某受伤。 事后,陈某将施工单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施工单位赔偿六成经济损失,即19245元,施工单位不服上诉。近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一审法院认为,该施工单位作为涉案事故路段的施工者,未尽注意义务在尚未建成的事故路段设立警示标志或提示标志,要求过往车辆注意安全,致使陈某在该路段造成翻车事故,遂判决其承担陈某损失的60%。 该施工单位则上诉称,其已在施工现场周边多处设立了警示标志,尽到相应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宁德中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中明确载明:“闽A2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从古田往黄田方向行驶,途经事故施工路段(未设置警示),陈某临危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车辆发生侧翻……”。 由此可以推断,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因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造成陈某未能及时了解前方路况,无法提前采取制动措施,车辆紧急制动而发生侧翻,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该施工单位虽有提交照片证明设置了“水马”(警示标志),但该照片无法体现警示标志设置的位置及设置的具体时间,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后,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实认定,因此维持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