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0日从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生态保护法庭日前办结了一起由省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此案件是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后法院办结的首例案件。 本案所涉及的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在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大鹰田非法倾倒工业废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贵州省政府指定贵州省环保厅代表国家要求两家公司就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问题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贵州省环科院制作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此次非法倾倒的工业废渣需要清运处理,包括前期应急处置等共需要经费757.42万元。 在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供有关程序性法律问题的支持下,贵州省律师协会作为第三方,组织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两家公司提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经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后组织实施,并于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修复并经修复效果评估。 据了解,2015年12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出台,国务院授权指定的试点省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对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责任人,按照民事途径,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贵州、重庆、云南等七省市作为改革试点。 作为中国首批国家级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在此次试点中提出了实施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发生生态环境损害后,贵州省政府可指定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国家通过与责任人进行磋商的方式,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求,磋商结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执行力;磋商不成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让污染者担责,以赔偿款去治理和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