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死的董超薛霸
来源:静法允公惟其允公,才能高瞻远瞩 作者:静法允公惟其允公,才 发布时间:2017-08-09
摘要:法静亦水 人民警察 不死的董超薛霸 一滴水珠可以照见太阳的光辉,一对警察可以观察宋代的兴衰。这“一对警察”指的是董超、薛霸。董超、薛霸在《水浒传》中是那种令人过目不忘、深恶痛绝的小人物。当代诗人聂绀弩曾有诗专门写过这两个人: 解罢林冲又解卢,英
法静亦水 人民警察 不死的董超薛霸 一滴水珠可以照见太阳的光辉,一对警察可以观察宋代的兴衰。这“一对警察”指的是董超、薛霸。董超、薛霸在《水浒传》中是那种令人过目不忘、深恶痛绝的小人物。当代诗人聂绀弩曾有诗专门写过这两个人: 解罢林冲又解卢,英雄天下尽归吾。 谁家旅店无开水,何处山林不野猪? 鲁达慈悲齐幸免,燕青义愤乃骈诛。 佶京俅贯江山里,超霸二公可少乎? 董薛二人在金圣叹评点的七十回本里,从第七回出场到六十一回丧命,虽只露脸两次,其影响却贯穿全书。从野猪林到大名府,从豹子头到玉麒麟,两次使命,两起事件,却是一样的阴狠邪恶,一样的灭绝人性。可怜东京英雄、河北豪杰,一旦落入这两个贼徒手中,纵使你英气冲天,武功盖世,也只能忍气吞声、逆来顺受。 董薛二人在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穷凶极恶、狼心狗肺方面,的确难辨高低,不分轩轾,真可谓一丘之貉、一对坏蛋。因此,对于董薛二人,已经没有必要从自然属性上加以区分,只须把他们看作一组代码、一组符号,看作北宋时期司法黑暗的象征,这就够了。正是这两个披着公安外衣的贼徒,凭仗着国家机器的权威,一笔不苟地书写着北宋的腐败,一笔不苟地书写着专制的兽性。在以赵佶为班长,以蔡京、高俅、童贯为成员的领导班子治下,出现一些董超、薛霸之类的公务员是不可避免的。 在专制社会的任何环节,公权力都会找到寻租机会。董薛二人的角色,类似于今日押解、转移刑事犯人的刑事警察。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职业的选择并无对错之分。林卢冤案的始作俑者并非董薛二人,押解林卢到远恶之地,都是上级差遣,这样的使命并无大错,错的是董薛二人徇私枉法,谋财害命。在当时的社会中,处于权力顶峰的高太尉,处于权力中层的蔡知府,处于权力基础的时知县都是如此,在北宋的司法系统中,董薛二人只能算神经末梢。俗话说:“庙小妖风大,水浅王八多”。董薛二人虽然处于政权底层,却具有不可替代的“现管”之便,也就有了生杀予夺的“临机”之权。高太尉身居权力中枢,意欲谋害林冲,也只得指使心腹陆虞侯给董薛二人送上10两金子,并承诺事成之后再送二人10两。(第七回)押解卢俊义去沙门岛,夺妻害主的前管家李固,没有权力作后盾,只能在利益上给好处,首先送给每人一锭大银,并许诺只要杀了卢俊义,再送上50两蒜条金。(第六十一回) 董薛二人的行径,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其物欲,正是因为他们手中的水火棍——专制政权的国家权力象征,才调动出了他们作为人类的灵魂深处最原始、最阴暗、最邪恶的因子。马克思曾经指出:“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与人性是不相容的。兽性的关系只能靠兽性来维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P414)董薛二人在宋朝的官场上都是上不了台面的小人物。他们虽然不是官,但也算作吏;虽然不是县官,至少也是“现管”。名闻天下的武师,远近驰名的富豪,一旦落在他们手里,“英雄天下尽归吾”的快感就会油然而生。 英雄也有今日,豪杰又当如何,都成了他们砧板上的鱼肉、竹笼中的鸟雀、猛兽的猎物,残酷地侮辱他们,暴虐地折磨他们,才能满足其平日只能仰望、只能流涎的自卑心理。技术含量不高的开水烫脚,先施于林,后施于卢,他们的痛苦呻吟,他们的艰难步履,他们的乞求陪情,他们的求生不得,都灌溉着、滋润着这种邪恶的毒火,让其感到满足,让其感到解气,让其感到平衡。汉初开国元勋绛侯周勃见疑入狱,出狱后感叹道:“吾尝将百万军,然安知狱吏之贵乎!”(《史记》卷五十七)产生这种感受的恐怕也要加上亲身体验过的林冲和卢俊义。 但凡这类歹徒或恶人,往往有着独特的生存能力,兼备着狼与狗的两种品性。先说其狼性。不论你是平民百姓还是英雄豪杰,只要犯在他手里,就会成为其砧板肉、碗中食,喝斥、责骂、侮辱、摧残,无所不用其极。在林卢面前,董薛二人充分暴露出狼性的一面,其阴狠、残忍、恶毒、狰狞,无不登峰造极。无论你是八十万禁军教头,还是河北三绝、北京首富,“龙游浅滩遭虾戏,虎落平川被犬欺”,成了难以逃脱的历史宿命!再说其狗性。大凡这种人,往往如同官家养的看门狗,见到高官,唯唯诺诺,献媚邀宠;见到乞丐,狗仗人势,狂吠不已。 陆谦为害林冲,先约董薛密谋,双方初次见面,陆谦自报家门,一听是太尉心腹,董薛二人立刻象狗一样,满脸堆笑,诺诺连声,连连以 “小人”自称。他们谋害林冲,决不仅仅因为区区10两金子,而是有了一个为权门效忠的绝好机会。 金圣叹曾在书中写下这样的批语:“最先上梁山者,林武师也;最后上梁山者,卢员外也。林武师,是董超、薛霸之所押解也;卢员外,又是董超、薛霸之所押解也。”由此可见,董薛二人对于这部书的特别意义。有人说,《水浒传》是一部农民造反的书,有人说《水浒传》是一部主张招安的书,我以为,《水浒传》是一部揭露腐败的书。北宋末年,经济繁荣,文化昌盛,然而,从官方到民间,从高层到基层,从制度到精神,在这个“宣和盛世”里,隐隐体现了一种末日来临的堕落光景。林卢都属“逼上梁山”,性质却截然不同,林为官府所逼,卢为梁山所害。 但在充军的经历上,却都共同遭际了董超、薛霸两个魔鬼。董薛二人作为专制政权的末梢,正是他们的为恶,才将林卢这类一流的英雄豪杰输往梁山。对于朝廷,他们有过错;对于民众,他们有罪恶;对于梁山,他们还有功劳。这样的看法自然会有异议。不过,董薛二人的两次使命,无论如何,都为揭露北宋末年的腐败提供了有力证据。 写作这样的文稿难免产生非议。或谓将古代小说拿到今天作话题比拟不类;或谓董薛二人作为执行者情非得已。古代小说也是文学,同样源于生活,高于生活。从古代文学描写的世道人心中,如能发现观照现实的镜子,未必都是坏事。这些年出现的监管对象因为“躲猫猫”、“喝开水”、“作恶梦”、“上厕所”等名义,在看守所或派出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否仍可看到董薛二人的影子?如谓董薛二人之谋害林冲,完全是执行高太尉的指令,作为执行者,二人情非得已,这使我想起了一则外国案例。 1989年冬季,克里斯·格夫洛伊企图偷越柏林墙逃向西德,被东德卫兵英格·亨里奇开枪打死。1992年2月,亨里奇在统一后的柏林法庭受审。辩护律师称,这些士兵是执行命令的人,他们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柏林法庭最终判处亨里奇三年半徒刑。法官西奥多·赛德尔这样解释他对被告的判决:“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 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力,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就董薛二人来说,谋害林冲有来自中央高层(殿帅府)的指示(尽管这指示超越了开封府的判决)而“情有可原”,那么,谋害卢俊义则直接违背了梁中书的指示又作何解?北宋王朝的覆灭已经800多年,两德统一也已20多年。“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这些话不大说了,然而,“文革”期间参与“打砸抢”的“三种人”,不都在“大形势”、“大背景”的借口之下心安理得地潜伏下来了吗?我们说,董薛二人流年不利,野猪林害林冲因鲁智深坏了好事,得罪了高太尉,换了单位;大名府郊野,碰上浪子燕青,害卢俊义不成,丢了小命。情节无法假设,假如再给董薛二人一次机会,相信这两个贼徒仍会贼性不改,重操旧业,因为“佶京俅贯江山里,超霸二公可少乎?”本来就是肯定陈述句。“不死的董超薛霸”,此之谓也! ? 中国基层民警的“腐化”是一个严重的现象因为人性的贪婪,司法腐败是没有底线的?在提倡依法治国的当下,在推崇法治精神的当前,我仍然要冷不丁地说上几句不是那么有滋味的话,浇一浇刺骨冰凉的水,以“法治”作为目标和使命的前程依旧是没有那么平坦,任重道远,艰难颇多。保持乐观,是为了在前行中更加努力和坚定,与其说是乐观,倒不如说是我们对我们党和政府的信任,我们对深化改革的信任,我们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信任。信任,不代表盲从。绝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忽视我们在社会法治进程中仍然存在的一些动力不足和欠缺的问题。信任,意味着我们要说真话,敢说真话。绝不意味着我们对那些丑陋的故事,或者是对那些极富有争议的事件可以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中国当前法治进步面临的最大阻碍是什么?有多个方面的原因,其中个别基层公安干警的不作为、乱作为是一种坏现象。因为警察是执法者,本身就是被聚焦在舆论关注下,执法者任何的行为不当都会引起舆论的愤怒,哪怕是未被舆论曝光,实际上也是制造加剧了“警民矛盾”。可是,“人民警察”应该维护的是人民的权益,为何反而出现了“警民矛盾”呢?必须厘清一个逻辑,大部分的老百姓在哪里?基层。老百姓接触最多的代表我国司法行政形象的人员是谁?是基层民警。“人民警察”的称呼反映了警察身份属性的人民性根基以及责任使命,更说明警察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基层的重要形象代表。那么老百姓对我们党和政府的负面评价从何而来?是不是主要因为老百姓切身感到权益受损,切身感受到自己遇到不公正?那么广大的基层民警又是不是在与老百姓打交道?谁让老百姓感到了委屈?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有时候警察同志遭遇不公的舆论评价是否感到委屈?当我们在呼吁公众要理性客观看待警察同志的行为时,我们的警察同志又是否要与那些行为不检的警察同志做切割呢?我们不能因为好警察里面有几个坏警察就说警察都是坏人,也不能因为只有几个坏警察我们就不批评已经常态化沉在基层的一些坏现象。大概是2015年6月的样子,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某镇发生了一起妇女死亡事件。一名农村中年妇女清晨被发现死于离家几公里外的村庄附近的树下,当地派出所第一时间就认定这是上吊自杀。看似平常的一起农村妇女死亡事件,却布满疑云:第一,死者被发现的时候是正面朝向树趴在地上的,绳子就绑在树的底部,周边泥土没有松动,附近无断树枝,这是上吊?第二,死者周边最近的那棵树只有些许不多的细枝杈,树干粗细程度大致,不存在可以卡住绳子一头的地方,绳子是如何套在上面并滑落的?第三,一个中年妇女如何在视野不佳的情况爬上一棵树把绳子绑结实,并忍受住身体的剧痛“安静平和”地选择死去?第四,死者没有精神病史,夫妻关系和睦,家里有儿有女,为何自杀?第五,死者为何会在凌晨来到这里上吊自杀,具体死亡时间为何无法确定?如果只是这样的剧情,那么这个事件的争议性也就不够典型了。原来该死者的丈夫与那个村庄里的一户人家有矛盾,根据路边的监控显示,死者确实是凌晨自行出门的,但是能够证明是死者往树那边方向走的关键视频不存在。路边监控最后发现死者的位置距离那棵树以及那户人家都不远,关键在于这是两个方向。如果死者往左走,只能够说明她在那段时间去过树的那个方向,但因为不知道死亡时间,仍然无法判断是否系自杀。如果死者往右走,那就说明死者可能去过与她有矛盾的那户人家,那意义就完全不同了,而那户人家也否认在那段时间见过死者,因此证明她往哪边走很重要。幸运的是,在左转路口方向有个小厂,有私人的监控拍到了路面情况,能够证明死者到底有没有往左走。当地派出所通知那个小厂要看那个视频,不过派出所没有第一时间取走视频,到后面那个监控视频也被人为删除了。蹊跷在于,那段时间,派出所负责监控视频的民警据闻是调离了。也就是这时候,那户与死者丈夫有矛盾的人家提出只要死者家属不再追究死者是怎么死亡的,愿意达成和解,当然最后还是没有和解。更令人意外的场景出现了,当死者家属与那户人家因为此前的矛盾在法院见面时,当地派出所所长居然是和对方一路来的,而且俨然一副针对死者家属来的样子。 其实整个“死亡事件”中,我们至今仍然不能解答绳子是哪里来的,因为之前可看的监控视频上并没有发现死者携带绳子,或许是她藏得隐蔽?还有个需要拿到台面上询问的是,为何死者不能尸检?最开始的时候,死者家属报案,当地派出所没怎么搭理,后面死者家属通过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报警才有些作用,并对死者进行尸检。问题在于,一份“尸检报告”需要半年时间才能拿到手,这是什么效率?当然,看到的也是复印件,只不过为了解“人是怎么死的”却是烦劳了死者家属多少时间?一份仅仅是提供死因结论的简单说明是不能解开所有迷雾的。也就是这时,死者家属才清楚,这个事根本没立案,按照他们了解的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的态度,当地派出所不给立案,就不给尸检……辩证地看待问题,才能客观地发现问题,才有机会解决问题。基层民警的“腐化”是一个严重的现象,一些漫不经心的态度和事不关己的风格,反映的不仅是一些基层民警素养层次不齐的问题,也是一些警察政治意识动摇的问题,更是法治精神贯彻不严的违背公平公正的大立场问题。但是必须指明,“人民警察”的身份具有特殊性,警察手中的权力也具有特殊性。我们尊重警察是因为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付出了很多,这是我们对整个警察职业的一种崇高信任,并非是个别警察渎职自私的资本。(文/周成洋)搞钱的警察 损人利己 祸国殃民 其祸不浅因为人性的贪婪,司法腐败是没有底线的“西宁市局刑支队某副支队长一次弄走了20万现金”任何形式的推脱都无法掩盖历史事实,因为事实就摆在那里。身份证:630103196212271216刘建雄刘建雄因其嫂楊某案,声称"捞人"骗取亲兄弟现金人民币400万元。其兄向西宁市局刑支队报案被诈骗。该案由青海省副省长、省公安厅长何挺亲自做了批示,并惊动了时任公安部长孟建柱,孟亲笔批示派专人工作组到青海:然而地方警察胆大包天,欺上瞒下,收钱不办案。刘建雄声称: 孟建柱是个逑,他一样认钱呀!刘建雄说了:“青海公检法是老子的天下”!提示: 时间:2012年4月 地点:北京某酒店鮑魚厅〈丁香厅 接待负责:xx娣 151xxxx1762 〉 刘建雄公开说:西宁市局刑支队某副支队长一次就要走了20万现金, 否则就将我原来的积案一并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月31日对外公布。 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解释分别对“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作出具体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新社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张蔚然) 2011年3月,经青海省副省长、省公安斤长何挺?亲自批示;对刘建雄诈骗案己正式立案侦查。 因此之下,打击刘建雄严重诈骗犯罪,是法律行为和政法行为的政法统一的前提标准。 换句话说,是政治忠诚和职业操守的组合: 刘建雄诈骗的刑事犯罪中,隐藏了重大证据,内联是错综复杂的。 总之“一切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现象,都可以从利益那里得到解释”。 身份证:630103196212271216刘建雄2011年3月15日上午9时,因为青海省副省长、省公安厅长何挺亲自做了重要批示, 西宁市公安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沈森主持,由各部门负责人专门“面对面”, 专门研究处理有关刘建雄诈骗案的情况。 〔注;何挺 原公安部刑侦局长 现任重庆市副市长 市公安局长〕 市局领导称: 接到何副省长批示,市公安局领导非常重視,坚决秉公执法,依法办案。 主管刑侦副局长张海宁表示: 刘建雄在青海社会混迹几十年,方方面面认识不少人,非常狡猾,是个“老江湖”!” 在省、市领导关注下,对刘建雄诈骗犯罪,西宁市局刑侦支队“无奈”立案侦查。 然而:办案人在案中称;刘建雄经常在国外居住,“主动”向市局刑侦办案人员提出: 他将其“在北京购买的130多平米的房产交付被骗人,并且另支付50万现金”。 真谓诈骗有术:让办案人“通知”当事人到案件管辖外的异地去“办理”。 子虚乌有地画饼“给”150万现金, 又再“给”北京城130多平米“房产”和“50万现金”? 以北京时下房价计算;130多平米的房产总价至少三百万元不止!而且额外多给“50万现金”一次付清?! 就这骗术,办案人也信!? 办案人称;刘建雄真的非常有钱啊。可是,真这么有钱为什么还要诈骗亲兄弟?真这么有钱为什么还要花钱收买办案的警察? 那么,刘建雄怎不敢将其“在北京购买的130多平米房产”房产证件交耒案中?! 即然如此,为何不把“50万现金”转入当事人银行卡内?! 他们不怕骗局总被揭穿, 因为刘建雄说了:“青海公检法是老子的天下”! 事后,刘建雄得意忘形, 竟然公开说:“老子有的是钱,光市局刑警支队主管案子的乂副支队长,就要了我20万现金, 青海公检法就是老子的天下!”(地点;北京长安街某高档酒店鲍魚厅) 最终,应了刘建雄的话,西宁刑支队“不予立案!” 刘建雄毫毛未损,用钱摆平了一切。 中央政法委书记原公安部长孟建柱对此案专门亲自批示, 派公安部刑侦局负责同志专程至西宁调查此案。 当一个谎言要用诺干谎言掩饰时,就必须不断地演下去……。 西宁市局刑支队个别人循私枉法,没有不透风的墙,终究要浮出水面! 用证据证明事实。〈以视听证据、书面证据〉来源网址:http://bbs.tianya.cn/post-5082-316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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