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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论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之间的内在关联_魏东博士(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法理性 发布时间:2017-08-20
摘要:如果有人要问:凯尔森的哪些思想体现了分析哲学的影响呢?要言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受分析哲学家“统一科学”思想的影响,试图建立法律科学;(2)接受分析哲学的“事实与价值的二分”的观点,主张分离事实与

  如果有人要问:凯尔森的哪些思想体现了分析哲学的影响呢?要言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受分析哲学家“统一科学”思想的影响,试图建立法律科学;(2)接受分析哲学的“事实与价值的二分”的观点,主张分离事实与价值;(3)信奉分析哲学的“拒斥形而上学”立场,批判自然法思想;(4)用分析哲学的教条之一——“还原论”方法研究法律;(5)受分析哲学家克鲁格(Ulrich Klug)的影响,努力建立“法律系统的逻辑”。

  试图建立法律科学,这不只是凯尔森一个人的理想,其他的分析法学家也都积极地朝着这一目标努力。可以这样说,由于当时的时代精神就是追求科学主义,而哲学常常被看成是时代精神的反映,因此,分析哲学被当成科学主义的代表之一,这种哲学倾向反映到法学领域,就表现出强烈的建立法律科学的企图。当时的分析法学家力图建立法律科学的尝试正可以看成是分析哲学的一种直接影响。由于这一问题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论述,此处不再赘述。“拒斥形而上学”这一立场实际上是科学主义的衍生物,因此也成为了分析哲学家乃至分析法学家的共同立场,前面也多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述。我们将简短地分析其余几个问题。

  “事实与价值的分离”是现代西方二元论哲学中的一种重要命题,它是分析哲学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石,同时也是分析法学的理论基石。从边沁、奥斯丁开创分析法学以来,分析法学家一直坚持这一基本的区分。边沁与奥斯丁认为,法律正当性的根据不在于超验的自然法,也不在于上帝,亦即不在“应然”领域,而应存在于现实之中,亦即“是”的领域。我们不能由“应当”推导出“是”,只能由“是”推导出“是”,因此,他们试图从现实领域为法的正当性寻找根据。凯尔森也是坚持“事实与价值的分离”这一立场的,但是,他与边沁、奥斯丁的经验主义立场不同,他从唯理论、新康德主义这一基础出发,认为法律规范是一种“应当”,其基础不应当处于“是”这一领域,亦即他认为,我们不能由“是”推导出“应当”,而只能由“应当”推导出“应当”,因此,他将法律正当性的根据建立在规范的链条之上,处于这一链条终点的是“基本规范”。由上可知,凯尔森仍然是信奉“事实与价值的分离”的,在他的理论中,充斥着诸多的二元对立,如规定与陈述、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因果性联系与归责性联系、实效与有效、认知与意志等的对立,这些对立不过是“事实与价值的分离”这一立场的变种。不过,凯尔森的立场与英美法传统中的分析法学家的立场有着微妙的差别,这也表明了凯尔森实际上是分析法学中的一个“另类”。

  “还原论”是早期的分析法学家广为应用的分析法律的方法。所谓“还原论”说的是要确保某一理论为真,必须满足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它能还原为经验,并能得到经验的证实或证明。由于分析哲学与经验主义哲学有着先天的联系,因此,早期的分析哲学家都是坚持“还原论”立场的。罗素与早期的维特根斯坦实际上都是“还原论”者。同样是由于与经验主义哲学有着某种天然的联系,因此,早期的分析法学家大多是还原论者。如奥斯丁在解释“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时,就用到了还原的方法,他将确立“法律”的标准看成是这样一种经验性事实:主权者是否颁布了它;并且,他将法律分解为下面一些经验性要素:独立的政治社会、主权者、臣民、命令、威胁、制裁等。这种做法有点类似于罗素与早期的维特根斯坦坚持的“逻辑原子主义”。凯尔森本来是反对“还原论”的,他选取的研究法律的路径不是经验主义的路径,而是大陆的唯理论路径,因此,他不必要将法律的有效性证明建立在经验性事实之上,相反,他创设了“基本规范”这一重要的“装置”。从凯尔森对这一装置所做的大量说明看,凯尔森的“基本规范”似乎是一种纯形式的先验范畴,也就是说,这一范畴不具有经验性特征,不是从经验的基础上总结而来的。在凯尔森眼里,“基本规范”是纯形式的符号,类似于自然法学家所宣称的“自然法”或“上帝”等客观物。有学者试图从事实领域为这一纯形式的东西找到对应物,他们发现,凯尔森的“基本规范”似乎指称的是某一国家的第一部宪法,凯尔森对此断然予以了否认,凯尔森一再强调,他的“基本规范”根本就不是一种实在的法律规范,而是一种不得不为之的理论假定。他说道:“基本规范,只是在实证的把握法之本质时之必然前提。它并不是依据法律手续而设定的,所以也不能视为实定的法规范,它只是一个前提。”(31)“基本规范不是由造法机关用法律秩序创造的……它之所以有效力是由于它被预定为有效力的。”(32)但是,如果深入地研究凯尔森的思想,我们就会发现,虽然“基本规范”是一种先验的假定,但它在“经验领域”还是有着自己的“脚”。因为凯尔森认为,“国内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并不是法学设想的任意产物,基础规范的内容是由事实决定的。”(33)这是一种什么样的事实呢?凯尔森说道:“基本规范的内容取决于一个秩序由此被创造和被适用的事实,取决于由这一秩序所调整的人们的行为大体上符合秩序的事实。”(34)凯尔森以“革命”为例来说明基本规范赖以成立的事实。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凯尔森试图摆脱分析法学中的“还原论”,但是,他最终并没有彻底地做到这一点。(35)

  至于受到分析哲学家克鲁格的影响,凯尔森写作了《规范的一般理论》这一著作,虽然国内学者对这一著作了解得很少,但是,从汇集的各种信息看,这似乎可以作为凯尔森受分析哲学影响的一个重要例证。因为,凯尔森在这本书中试图从事一种全新的研究:规范逻辑的研究,目的是建立一个规范逻辑的系统。他认为,我们必须实践一种“概念疗法”(concept therapy),这种“概念疗法”的特点就是“形式化”,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真正地确立法律科学。为此,凯尔森常常称自己的事业为“形式主义的”、“形式逻辑的”以及“逻辑的法理学”。(36)凯尔森的这一说法有点类似于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所说的,哲学的任务是通过消除哲学问题来纠正各种偏颇的、狭隘的、固执的思维方式,这类似于治疗精神上的疾病。“哲学家诊治一个问题,就像诊治一种疾病”。(37)按照凯尔森的理解,作为一种科学的法学面临同样的任务,它必须以廓清法学中的概念的意义为己任。但是,凯尔森在如此做时与维特根斯坦写作《哲学研究》时的心境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他们的解决方案也是不同的。在写作《哲学研究》时,维特根斯坦已经与早期的思想彻底决裂,转而认为,解决哲学问题的方法就是要把语词的使用从形而上学的方式返回日常语言的方式中,即对哲学问题进行日常语言分析,并以日常语言中使用这些语词的实例,以补充哲学家们对它们理解的不足。“必须把语词从它们的形而上学的用途带回到它的日常用途中来”。(38)而此时,凯尔森却是在实践着维特根斯坦早期的工作,他试图建构一种形式语言,使用形式化的方法来解决法律理论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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