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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论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之间的内在关联_魏东博士(6)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法理性 发布时间:2017-08-20
摘要:在哈特所处的时代,分析哲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其发展到了第二个重要阶段,即“语用学阶段”。在这一阶段,哲学家们一反前一阶段的做法,开始将语言的语形、语义的作用降低,突出语用的作用,因为他们发现

  在哈特所处的时代,分析哲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其发展到了第二个重要阶段,即“语用学阶段”。在这一阶段,哲学家们一反前一阶段的做法,开始将语言的语形、语义的作用降低,突出语用的作用,因为他们发现,前期分析哲学强调语言的语形与语义,导致了两个不好的结果:一是“盒式思维”(box thinking),另一是“语境盲”(contextblindness)(41)。亦即语义已经由语形所决定,并且,语义是不依赖于语境的。这显然不符合自然语言的特点,因为在自然语言中,很多语词的语义都是与语境直接相关的,离开了语境,就充满着歧义,甚至是无法赋予意义。受这种“语用学转向”的影响,哈特一直强调要结合语用来理解法律概念。如,如何解释“一圈牌”(trick)这一概念呢?哈特说明道:“有人问‘什么是一圈牌?’而你会回答‘我来解释。’当你参加一个游戏,并且那一游戏有一规定:每一个游戏者都出了牌后,若此时有一个游戏者管住了最大的牌,那么他会获得一个分数,在这种情况下,他就‘赢了一圈牌’。这种非常自然的解释利用了一个句子,在其中,‘trick’一词扮演了典型的角色……对它的解释分为两点,首先是明确具体条件,在此情况下,整个句子的真实性才能得到保证;其次,是指出具体情况下它是如何适用于规则并从中推出结论的。”(42)哈特实际上就是指出要结合具体的语用来解释概念。在谈到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时,哈特也是持这一观点的。如何解释“权利”、“义务”与国家这样的概念呢?哈特说道:“这是让你使用像‘权利’、‘义务’或‘国家’这样的词汇,并把它揉到一个像‘你有权’这样的句子中。只有在这样的句子中,他才可以起到典型的作用,并且在所谓的实际情况中,我们才能够理解它的变化。”(43)

  其次,受分析哲学的影响,哈特抛弃了传统的追求“本质定义”的做法,强调要在“语言游戏”中理解法律概念。

  无论是在《法律的概念》中,还是在《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中,哈特都察觉到了传统的定义方法不能反映法律概念的特点,因此,建议结合某一概念使用的语境来理解概念。(44)如在《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的导言中,他说到,“那时在我看来(现在依然如此),对于语词在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规则中的各不相同而又纷繁复杂的运用方式的关注,将有助于驱散对法律概念的混淆之处。”“如我在这篇文章里所提出的,真正需要的只是一个细微的省察,一个对陈述——关于一个有限公司之法律权利或义务的概述——跟法律规则一起与世界发生联系的方式的省察。而且,应当采取的最为重要的第一步是去问一问,在什么情况下,此种陈述才确实是真的”。(45)他还提到,是边沁最早提醒人们注意单个法律概念的使用语境。“(边沁)说,我们一定不能把这些词汇拆开了、孤立地去看,而应把它们放回到它们扮演角色的句子中去,从而进行一个整体的考量。我们切勿仅仅去考虑词汇‘权利’,而应考虑的是句子‘你拥有一项权利’。”(46)应当说,哈特将边沁的这一思想向前推进了一步,因为哈特认为,仅仅将某一法律概念放到一个语句中仍是不够的,而应把它放到整个法律游戏之中去考察。如在谈到如何理解“权利”或“义务”这一词时,哈特说道:“让我们用典型情况下的实例去分析诸如‘权利’或者‘义务’或者‘法人’等词汇,它们在这些实例中实实在在地起着作用;而不是孤立地去看它们所起的作用。把它们放在法官或者一般律师就特定情况所作的陈述中进行考量。”接着,哈特以“游戏”为例,说明人们是如何理解游戏中的一些概念的。哈特关于“游戏”的思想明显地受到了维特根斯坦“语言游戏”思想的影响。维特根斯坦提出“语言游戏”这一概念,目的是为了说明某一语词的意义及其使用规则是植根于一个社会的生活形式之中的。“这里我用‘语言游戏’一词意在强调:讲一种语言是一种活动或者一种生活形式的一部分。”“设想一种语言游戏就意味着设想一种生活形式。”“属于语言游戏的是整个的文化。”(47)哈特显然受到了这种思想的影响,他认为,法律概念的意义也是根植于某一社会的法律文化中的,只有深入到这一游戏之中的人,对这一游戏持一种内在观点,人们才能够理解这种游戏,才能理解这些法律概念。为此,哈特经常以板球这种英国式的游戏作为例子,来说明法律概念的意义是离不开语境的。

  第三,受“言语行为理论”的启发与影响,哈特强调法律概念与语言的非描述性功能。

  早期的分析哲学家(主要是以罗素与前期维特根斯坦为代表的剑桥学派与维也纳学派)对语句(命题)进行了分类,他们将语句分为两类:一是描述性语句,另一是评价性语句。他们认为,科学命题是描述性语句,它有真假,可以在经验领域得到证实;而评价性语句无所谓真假,是无意义的陈述。受这一思想的影响,早期的分析哲学家奥斯丁、凯尔森为了使得法律成为一门科学,希望通过对法律进行外在的观察,得出客观的、不带有个人价值判断的描述性判断。早期的分析哲学家与法学家的这一思想遭到了人们的批判,因为人们发现,人们所说出的话语并不只有这两种类型,并且,分析法学家试图将作为评价性话语的法律规范都处理为陈述性的话语,这牺牲了法律语句的许多独特的特点,并且不能恰当地刻画法律语句。为此,分析哲学家就必须突破早期分析哲学的这种“两分法”,提出新的语句理论。在这方面,后期的维特根斯坦与J·L·奥斯丁作出了一定的探索,其中尤以J·L·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最为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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