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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论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之间的内在关联_魏东博士(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法理性 发布时间:2017-08-20
摘要:由上可知,虽然哈特采取了一条完全不同于奥斯丁和凯尔森的研究法律的路径,即内在主义路径,但是,他并没有改变“将法学变成科学”这一分析法学的初衷。他只是抛弃了对于法律来说不太适合的自然科学研究方法,而代

  由上可知,虽然哈特采取了一条完全不同于奥斯丁和凯尔森的研究法律的路径,即内在主义路径,但是,他并没有改变“将法学变成科学”这一分析法学的初衷。他只是抛弃了对于法律来说不太适合的自然科学研究方法,而代之以适合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他的“承认规则”实际上是与作为人文科学方法的诠释学路径相暗合的。并且,哈特也没有完全颠覆分析法学的研究路线,而只是采用了迂回的方式更好地贯彻了分析法学的意旨。经过几代分析法学家的努力,虽然建立“法律科学”的努力尚难言已竟全功,但“法律科学”、“法理学”等概念已经深入人心,这表明分析法学部分地实现了其初衷。

  第四,两者的本质大致相同,都属于经验主义阵营,且在英美等国居主导性地位。

  从本质上看,分析哲学是一种经验主义哲学,这表现在很多方面,其中突出地表现在这样两个方面:首先,分析哲学将自己的研究领域限定在经验领域,不去研究非经验领域的东西,如维特根斯坦就说过,对于那些不可言说的东西,我们应当保持沉默。其次,在分析哲学中处于重要地位的“证实原则”也是一种经验主义原则,因为分析哲学家认为,某一个命题是否是真的,主要靠两种方法:一是逻辑证明,另一是经验证实;其中,前一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比较小,主要是用来证明分析命题,而大量的综合命题需要借助经验证实的方法来进行证明与检验。这表明分析哲学从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到研究方法都是经验主义的。奎因将分析哲学的主要思想归结为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22)并予以了反驳,这使得分析哲学的经验主义本质为更多的人所认识。

  分析哲学所具有的经验主义特点分析法学同样具有。如为了贯彻经验主义精神,分析法学家们主张,法律科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实在法,而不是别的东西。同时,分析法学家还受到了分析哲学中的“证实原则”的影响,他们试图从现实领域去寻找法律正当性的根据。如奥斯丁认为,衡量某物是否是法律,根本不需要借助上帝等超验的力量,也不需要借助抽象的形而上学概念,而只要借助一种纯经验的事实,即统治者是否颁布了这项法律。凯尔森明确地说过:“纯粹法理论并不认为它的主题是一种先验观念的或多或少不完备的复本。它并不试图将法律了解为正义的产物,了解为出自上帝的人类产儿。纯粹法理论通过把先验的正义从它的特定领域中排除出去,而坚持明确区别经验的法和先验的正义。它并不认为法是超人的权威的体现,而认为它不过是以人类经验为基础的一种特定的社会技术,纯粹法理论是从法的假设中、从对实际法律思想的逻辑分析中所确立的基本规范中去寻求法律的基础,即它的效力理由。”(23)

  我们还可以从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流行的范围揭示其经验主义本质。众所周知,在英美哲学中,形形色色的经验主义一直居于主导性地位,与之相应,分析法学的流行地图几乎与分析哲学重合,这并不是偶然的巧合,这表明两者有着大致相同的哲学基础。

  最后,非常有趣的是,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都是具有“家族相似性”的知识派别。这种表面上的“形似”也暴露了其处于深层次的精神上的相似性。

  人们常常为寻找与确定分析哲学的“本质特征”而烦恼。芬兰哲学家冯·赖特哀叹:“今天应该把什么看作分析哲学这个问题并不是容易回答的。”(24)苏珊·哈克无可奈何地说道:“……没有任何一套特征可以刻画分析哲学的标志,因为它可能根本无法用标记来加以定义。”(25)人们在确定分析法学的“本质特征”时,会遇到类似的困扰。哈特与萨莫斯(R.S.Summers)曾尝试着总结出分析法学的身份标准,但最终都失败了。(26)

  那么,我们如何认识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呢?苏珊·哈克建议道:“我们最好将它看成一个家族相似的概念。”(27)菲利普斯(Philipse H.)提出了类似的建议。苏珊·哈克还对“家族相似性”的优点进行了解说:“家族相似的概念可以象征性地不断引申出拧成绳索的新纤维,以对应新的发现或约定,引申出变化中的概念模式和概念关系,引申出已被感知的新现象与原有现象之间的相同与相似,引申出观察事物的新方式和人类的需求。”(28)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之间及其内部的“家族相似性”是什么呢?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不难总结道,这一哲学(或法学)运动的共同特征就是“分析”,其精神层面的基础都奠基于经验主义哲学之上。

  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之间的精神层面上的契合之点远不止以上罗列的这些,如果人们愿意的话,这一序列可能会更长,笔者不想开中药铺子,只是从大的方面进行了概括,因此,难免有挂一漏万之嫌。


   二、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在具体理论上的相互影响

与泛泛地谈论某两种思想精神层面上的联系相比,具体指出某两种思想到底有哪些联系是一件困难的事。因为一种思想对于另一种思想的影响有时可能是无意识的,有时是踪迹难寻的,甚至当事者会否认这种联系。本文试图从学术交往以及文本比较的角度来探讨这种具体联系,试图从一者之中看到另一者的影子。

  在分析法学家中,凯尔森明显受到了分析哲学的影响,因为他生活在维也纳的科学主义盛行的年代。从1883年到1930年,他一直生活在维也纳这块分析哲学的沃土之中,从1911年到1930年,他在维也纳大学担任宪法与行政法教授,这使得他与当时的维也纳学术圈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凯尔森有着一般维也纳学派学者的常见履历:犹太家庭背景,在维也纳高级中学受过教育,积极投身于那一时代最进步的知识运动,对这一运动特有的革命方法持激进与敏锐的态度,与科学世界观与理性主义保持独特的联系,发展出了一个“理论”,创立了法学中的“维也纳学圈”,获得了全球性的声誉,最后移民美国。当然,如果我们由这一履历就推导说两者有着密切的关系,那肯定有点牵强,我们还是借用凯尔森自己的话来揭示两者之间的联系,那样可能要直接得多。在写给亨克·L·穆尔德(Henk L.Mulder)的信中,凯尔森说道:“作为对你3月31日来信的回复,我想告诉你,我并不属于所谓的严格意义上的‘维也纳学派’。由于我认识石里克教授、奥托·纽拉特先生、菲利普·弗兰克教授和维克多·克拉夫特教授,因此,我与这个学术圈有着某种私人联系。将我与这个学术圈联系起来的(但没有被它影响)是其‘反形而上学之刺’。但从一开始,我就拒绝这个学术圈所信奉的道德哲学(石里克在‘伦理学问题’一文中明确地叙述了这一思想)。当然,我承认,菲利普·弗兰克与汉斯·赖欣巴赫关于因果关系的著作确实影响了我在这一问题上的论述。”(29)凯尔森也曾为带有浓郁的分析哲学色彩的《认识》(30)杂志撰过稿,这一方面反映了凯尔森对分析哲学的认同,另一方面也反映当时的分析哲学家对凯尔森的“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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