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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卫球:论民法依据的独特性————兼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_军都夫子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龙卫球的军都拾零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6
摘要:参见 童之伟:《 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 民法根本说的法理评析 》,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郑贤君:《作为宪法实施法的民法——兼议 龙卫球 教授所谓“民法制定的宪法陷阱”》,载《法学评论》 2016

参见童之伟:《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民法根本说的法理评析》,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郑贤君:《作为宪法实施法的民法——兼议龙卫球教授所谓“民法制定的宪法陷阱”》,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管华:《重谈“认真对待宪法”——评梁慧星《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007),刊于“中国法学网”;戴谋福:《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兼论民事权利与宪政的关系》,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 7期(同样树立了民法至上论、平起平坐论的靶子)等。这些论文大概都可以归入这种主张。其他,如宪法学的韩大元教授、林来梵教授、秦前红教授、张翔教授等也都有撰文,但是否属于主张民法必须依据宪法而制定的立场,还尚需观察。

参见巩献田:《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载“中国法学网”

参见赵万一:《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构》,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龙卫球:《物权立法的合宪性问题》,收录于米健主编《中国法学文档》2006年第1期(该文系作者3月16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人大法学院的讲座整理,开始发于网站);梁慧星:《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06年11月16日第1版,及《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谢鸿飞:《财产权神圣与民法中对财产权的剥夺》,载http: //www. civillaw. com. cn/weizhang/de-fault. asp? id = 8536,登陆时间:2008年9月8日。 其中,笔者对于巩献田教授的批驳集中在两个角度,一是如何解释宪法问题,二是如何正确认识民法与宪法的关系问题,后一角度涉及关于民法独立地位和民法依据独立论的讨论和论证(参见拙文“六、一点补充:物权立法应在何种意义上尊重宪法?”),我提出既要注意认识物权立法和宪法的可权衡关系,还要认识到作为私法的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又有微妙但重要的不同,“私法制定无须顾及宪法上是否有明确授权依据的问题”。

宪法学界、法理学界对于民法学者提出批评的,较早有:童之伟:《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民法根本说的法理评析》,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童之伟教授一边在《<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载《法学》2006年第3期,一文中批驳巩献田教授,认为从宪法解释学的角度看物权法草案并不违宪,但又一边在此文批驳民法学者的独立依据论,并且树了一个“民法根本说”、“民法至上论”的靶子,可谓左右开弓);秦前红涂四益:《“物权法之争”与宪法解释》,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此文主要在于批驳童之伟教授<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一文,但其关于宪法解释的理解却也指向了民法和宪法的关系);季涛、白斌:《论宪法和民法的关系——以宪法特质的三重性为视角,载《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管华:《重谈“认真对待宪法”——评梁慧星《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007),刊于“中国法学网”;戴谋福:《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兼论民事权利与宪政的关系》,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 7期(同样树立了民法至上论、平起平坐论的靶子);蒋德海:从宪法不抵触原则透视宪法与其他法的关系,《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以及张善斌赵光:《也论民法的地位和功能》,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3期。等。

2007年以来零星从民法和宪法关系的角度,回应宪法学者、法理学者的代表论文,有:赵万一、周清林:《再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兼与童之伟教授商榷》,载《法学》2007年第4期;赵万一:《再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2期;薛军:《民法—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展轨迹为中心》,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等。

参见龙卫球:《民法典编纂要警惕“宪法依据”陷阱》,首先发表于财新网站,后收录于龙卫球著《法学的自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2月版,第175页)。

责任编辑:龙卫球的军都拾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