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230/52214.html">动物园的动物伤人,如何认定游客、动物园的责任?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有一个关于动物园动物伤人的案例,其认为虽然动物园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详见下文一一 【以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对动物伤人怎么说————谢叶阳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 【编者按】春节期间,宁波一起老虎伤人事件又一次触动了人们的神经。法律人看待任何社会热点,难免都会一本正经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认定游客、动物园的责任?其实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就有一个关于动物园动物伤人的案例,其认为虽然动物园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详见下文。 【裁判要旨】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就动物园无过错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动物园作为词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依法负有注意和管理义务,其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游客亦应当文明游园,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否则亦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谢叶阳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 【裁判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就动物园无过错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动物园作为词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依法负有注意和管理义务,其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游客亦应当文明游园,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否则亦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谢叶阳,男,5岁,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泥汊镇幸福洲行政村,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径镇民主村。 法定代理人:谢玉平,原告谢叶阳之父,男,37岁,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许实梅,原告谢叶阳之母,女,37岁,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上海动物园,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园园长。 原告谢叶阳因与被告上海动物园发生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谢叶阳及其法定代理人谢玉平、许实梅诉称:2011年4月10日15时左右,原告与其父母至被告上海动物园游玩,当行至猴子展区,原告给猴子喂食食物时,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出事前和出事时,被告的工作人员均未出现,后原告及其父母自行报警,并至上海市儿童医院进行医治。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巡视义务、管理技术不合格、防护设施有瑕疵导致原告可以随意钻入,故被告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下同)4058.09元、交通费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医疗费4058.09元、交通费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伤残赔偿金63676元、护理费6600元、营养费1500元、假肢费2300元、18岁之前剩余假肢费13800元、18岁之后20年假肢费11500元、假肢维修费3910元、司法鉴定费193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被告上海动物园辩称:对原告谢叶阳受伤的时间、地点没有异议。但认为:一、被告已尽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已设立了完善的游客游园安全规则。1.防护措施到位。伤人猴子被关在铁质网状笼舍内,起到了第一层保护作用;笼舍外有高1.20米左右、隔离区域达1.50米的金属栏杆(笼舍距离栏杆宽度),这既是第二层保护,使游客无法近距离靠近动物,也是一种警示,让游客知道不能靠近笼舍。 2.已尽到警示告知义务。被告在动物园门口就张贴告示要求家长监管好孩子,不得嬉弄、喂养动物、不得跨越栏杆等图文并茂的安全警示牌;3.被告工作人员已尽到巡视义务。事发日,有工作人员上班,并在动物园正常巡视,事发时虽未在原告受伤地,但由于原告受伤是瞬间发生,而动物园区域较大,被告工作人员不可能时刻在旁守候阻止,这主要靠游客的文明游园来避免危险的发生,加之流动的执勤人员、书面告知牌等来补充劝阻不文明行为,让被告在每个景点全天候配以固定监督岗位显已超过合理安全限度。4.防护栏间隙的问题。防护栏本身起到一种警示、劝阻的作用,并不是让儿童钻入的,被告已安装了密集的铁质笼舍,儿童不能钻入已起到了安全保护作用。 二、本次原告受伤原因系原告不遵守游园守则、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尽到监管义务造成,应由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此次原告受伤直接原因是原告用手喂食笼舍内的猴子导致咬伤、间接原因是原告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原告穿过防护栏,原告法定代理人事先未对原告进行安全教育,也未及时阻止原告的行为,原告法定代理人严重失职。综上意见,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11年4月10日上午,原告谢叶阳与其父母至被告上海动物园游玩,当日15时许,原告及其家人行至灵长类动物展区时,原告穿过笼舍外设置的防护栏,给猴子喂食食物时,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事发时,上海动物园无工作人员在场,原告父亲向动物园相关部门投诉后,因情况紧急,自行带原告至上海市儿童医院医治并报警。原告当日住院,于2011年4月13日出院。出院后,原告至其家附近的上海市闵行区七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随访医治,原告用去医疗费4058.09元(含住院期间伙食费32.50元)。原告于2011年12月13日至上海科生假肢有限公司对其右手中指安装假肢,花费2300元,并经上海科生假肢有限公司专家会诊,确认原告在18岁成年前每两年更换一次假肢,成年以后每四年更换一次,每年的维修费为该假肢总额的5%。假肢的赔偿期限建议从第一次安装之日算至原告成年之后第二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