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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动物园的动物伤人怎么判?_王小锋律师18799228849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王小锋律师18799228849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01
摘要:3 .住院伙食补助费 160 元。原告谢叶阳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 20 元计算,原告住院 3 天,同时应扣除已在医疗费中包含的 32.50 元;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确认被告上海动物园应负担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 11 元; 4

3.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原告谢叶阳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20元计算,原告住院3天,同时应扣除已在医疗费中包含的32.50元;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确认被告上海动物园应负担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1元;

4.关于伤残赔偿金63 676元,原、被告没有异议,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法院确认被告上海动物园应负担原告谢叶阳伤残赔偿金25 470.40元。

5.护理费6600元,原告谢叶阳提供的其父亲因护理产生的误工损失证据尚不充分,且与其当庭陈述有出入,但原告的护理损失经司法鉴定客观存在,护理标准可参照上海市月平均护理标准,酌定为2000元,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酌定被告上海动物园负担原告护理费1600元。

6.营养费1500元。法院认为,根据上海目前的生活水平、原告谢叶阳的受伤情况结合原告年龄因素,营养费每天40元为宜。根据本案责任认定,酌定被告上海动物园负担原告营养费480元。

7. 2111213日假肢费2300元、18岁之前剩余假肢费13800元、18岁之后20年假肢11 500元、假肢维修费3910元。原告谢叶阳的假肢虽为美容假肢,但考虑到原告右手中指受伤对其握笔、取物都有所影响,原告的假肢对原告右手功能确实起到了补充作用,并能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适当减轻了原告的心理压力,故对原告20111213日的假肢费用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上海动物园的过错程度,确认被告负担920元。其余原告所主张的假肢费用,鉴于目前尚未发生,将来发生的时间跨度较长,假肢费用的价格幅度也会有所变化,为更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该些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8.律师代理费8000元、法院认为原告谢叶阳该损失系其为诉讼所实际支出,应纳入本案赔偿范围。按照上海市现行律师收费标准以及本案的诉讼标的,律师代理费可酌定为5000元。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酌定被告上海动物园负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法院认为,原告谢叶阳此次受伤确给其精神和肉体上造成了较大痛苦,构成了右手中指伤残,后果严重,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酌定被告上海动物园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10.司法鉴定费1930元。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被告上海动物园应负担原告谢叶阳鉴定费772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之规定,于2012130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动物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谢叶阳医疗费人民币1623.24元、交通费人民币1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1元、护理费人民币1600元、营养费人民币480元、20111213日发生的假肢费人民币920元、伤残赔偿金人民币25470.40元。

二、被告上海动物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谢叶阳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鉴定费人民币1930元,由原告谢叶阳负担人民币1158元、被告上海动物园负担人民币772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6.8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1828.42元,由原告谢叶阳负担人民币1428.42元,被告上海动物园负担人民币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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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叶阳、上海动物园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谢叶阳主要上诉理由:1.谢叶阳系4岁幼童,无法看清并看懂警示牌的内容,且上海动物园未举证证明在事发时即悬挂警示牌。上海动物园提供的值班表等仅是其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系上海动物园单方出具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巡视方面尽到职责。2.本案中上海动物园未尽到告知提醒义务、在巡视方面未尽到职责、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由于谢叶阳法定代理人不能进入金属防护栏及时将谢叶阳抱出,故谢叶阳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预见此类事情的发生,事发时也无法及时阻止该伤害事实的发生,故对本案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3.谢叶阳的假肢费用系有资质的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证明系必然发生的费用,应当在一审时一并进行赔偿。故谢叶阳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谢叶阳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海动物园辩称:不同意上诉人谢叶阳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的大部分事实正确,仅对动物园有过错的认定有误。谢叶阳主张的假肢系美容性质而非功能性质,应不予支持。


上诉人上海动物园主要上诉理由:上海动物园已尽了应有管理义务,包括灵长馆展览猴类关在笼内、设有游客安全隔离护栏、有多处安全警示牌。上诉人谢叶阳之所以受到伤害,一是无视安全警示牌、二是穿越了游客安全隔离护栏,三是主动靠近铁质笼舍或肢体进入了笼舍以内,才会发生伤害的情形。谢叶阳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尽到监护义务,告知谢叶阳文明游览、阻止谢叶阳穿越安全隔离栏,阻止谢叶阳给猴子喂食,只要做到其中一个环节,就不会发生谢叶阳受到伤害的情况。故相应的责任应由谢叶阳的法定代理人承担。另外,谢叶阳的假肢属于美容性的假肢,不具备功能性的特点,该费用不应由上海动物园承担。故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谢叶阳原审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谢叶阳辩称:上诉人动物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同意其上诉请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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