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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动物园的动物伤人怎么判?_王小锋律师18799228849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王小锋律师18799228849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01
摘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第一,对于上诉人谢叶阳的受伤,谢叶阳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上诉人上海动物园是否需承担各自的责任及责任应如何分担;第二,谢叶阳的假肢费用是否应包括在赔偿范围内,之后的维修费用在本案中是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第一,对于上诉人谢叶阳的受伤,谢叶阳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上诉人上海动物园是否需承担各自的责任及责任应如何分担;第二,谢叶阳的假肢费用是否应包括在赔偿范围内,之后的维修费用在本案中是否应一并解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事发地点灵长馆的笼舍系铁网状的封闭性笼舍,在笼舍外还另有金属隔离护栏,笼舍上也悬挂了“禁止跨越栏杆”等的警示牌。金属隔离护栏与铁质笼舍一样,都是起到防止灵长类动物伤及游客的防护作用。游园时不可穿越隔离护栏对每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都应是明知的。上诉人谢叶阳这一4岁男童,正是活泼好动而又缺乏危险意识的时期,谢叶阳的监护人在对谢叶阳进行文明游园安全教育的同时,更应严格监管防止发生意外,然谢叶阳监护人却让谢脱离了监护人监护,发生了自行穿越防护栏并喂食猴子的行为,导致本案伤害的发生,因此,谢叶阳的监护人存在重大过失。谢叶阳一方上诉认为其对于本案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观点,法院不予采信。对上诉人上海动物园而言,其作为专门饲养管理动物的机构较一般动物饲养人有着更高的注意和管理义务。金属隔离护栏除警示的作用外亦应负担着一定的隔离作用,而护栏之间15厘米的间距,存在着不能杜绝幼童钻入的可能性。另外,本案事发时上海动物园无工作人员在场。事发后,上海动物园又缺乏有效的紧急联系方式供需要帮助的游客与园方取得联络,致使谢叶阳一方不能及时进行手指被咬伤后的紧急善后处理,只能自行至医院求治。基于以上原因,原审法院认为上海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并无不当。

上海动物园关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观点,法院亦不予采信。综合本案双方过错情况,原审法院酌定谢叶阳的法定代理人对谢叶阳的受伤承担60%的责任,上海动物园承担40%的责任,尚属合理,法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上诉人谢叶阳尚年幼,右手中指的部分缺失对其今后正常的生活、学习确实会造成一定影响,安装的假肢虽为美容假肢,但确能起到一定的功能作用。故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支持部分假肢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上海动物园上诉认为不应承担假肢费用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鉴于今后的假肢费用目前尚未实际发生,假肢费用具有不确定性,为更好保护谢叶阳的权益,对今后的假肢费用未予支持亦无不当。谢叶阳要求本案中一并处理今后的假肢费用的观点,法院亦不予采纳。谢叶阳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综上所诉,原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上诉人谢叶阳、上海动物园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2612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6.80元,由上诉人谢叶阳负担1828.40元,上诉人上海动物园负1828.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nd-

原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 8期 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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