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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里的虚伪与算计_sm秋水长天居士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秋水长天居士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30
摘要:曾经读起贺知章的《回乡偶书》: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无改鬓毛衰。儿童相见不相识,笑问客从何处来。在那一种恬淡的乡土的味道里体悟到的却是一种浓郁的乡情,乡音不改,乡土依旧,乡情难舍。这都是每一位游子难舍的情结。 在家的这段日子,我听到的是乡音

曾经读起贺知章的《回乡偶书》: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无改鬓毛衰。儿童相见不相识,笑问客从何处来。在那一种恬淡的乡土的味道里体悟到的却是一种浓郁的乡情,乡音不改,乡土依旧,乡情难舍。这都是每一位游子难舍的情结。


在家的这段日子,我听到的是乡音,我感受到的是乡情,我立足的是乡土。从表面看来,这似乎是一个人情温暖的所在,貌似真诚的寒暄,好似诚心的关照,茶余饭后,家长里短,似乎邻里邻外,情意绵绵。但是,当我们透过人们的闲言碎语、行事风格以及处事习惯,我发现乡村的生活并不像我们表面看来的那般的美好与温馨。


其实,所谓的人情社会实际上就是“发于情而止于利”的社会。乡土、乡情与乡音也只体现为人们在地域层面上的一种身份认同。但这种认同会带给我们某种错觉,会让我们觉得我们所处的乡土社会是一个充满人情味的社会,与西方的商业社会是格格不入的,甚至,我们会认为乡土社会塑造了一种不同的人性模式。


可是,我发现在我的周遭的生活里,人情只是虚假的外衣,而利益才是其内核。因而,在某种程度上讲,人情社会充满了伪装与算计。当然,在很大的程度上,这种伪装与算计并不会表现为某一种“恶”,乡土社会也是熟人社会,即便是“恶”也不会明目张地表现出来,当然,这也并不是绝对的。在我看来,乡土社会是人们对生活功利性的考量与算计的结果。


就比如说,过年走亲访友,表面上是联络感情,而背后则基本上与利益相关。说这样话似乎有一些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但对于人情社会之中的每一个人而言,大概是心知肚明的事情。你到我家或我到你家,以情感的名义实现利益的输送与交换。


在过年这样的节骨眼上,花钱是很讲究的,花多少,怎么花,成本几何……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人们斤斤计较的问题。他们不仅会考虑眼前的利益,而且还会考虑以后的利益收成。这一点每每在过年的那几天体现的十分的明显。所以,我十分反感这一套,本来过年时对么美好的日子,结果被这种算计搞得很不痛快。


就像礼尚往来,这个词语十分直观地表达乡土社会的运行特点。尽管,礼尚往来,是指在礼节上注重有来有往,借指用对方对待自己的态度和方式去对待对方 。但在具体的生活中,这种礼节性的往来往往转化为金钱上的往来。这一点在我们生活中表现得十分明显,而且也开始表现得十分普遍。


因而,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一种投资,只不过他们是打着人情的幌子而已。而一旦自己的投资得不到回报,即自己的利益预期没有实现,人们就会毫不犹豫撕去人情的伪装。就像“谈钱就伤感情”,真可谓是经验之谈。利益与人情的纠结,最终输掉的一定是人情。


事实上,任何通行的惯例都是利益计算被不断完善与实践的结果。人情社会可以形成习惯,但却更容易破坏法律。习惯总是被隐性地改变,而法律却总是被明目张胆地破坏。所谓的法不责任,是乡土社会里人们普遍的心态。而这正是在人情社会之中的法律处境尴尬的原因之一。


就像《物权法》在农村的施行情形就是十分糟糕的,例如作为物权主体的集体组织就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土地承包的做法也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有很大的出入。甚至,许多农村的很多做法大都处于“违法”的状态。物权的观念远远没有深入人心。基层政权的法治建设依旧任重而道远。当然,在法律无法立足的情况下,乡土社会往往通过“理”来达成问题的解决。


每一个人都会有每一个人的“理”,因而,这里的“理”实际上就是个人在对自身利益考量基础之上得出的结论。由此而论,“理”为个人私器,而法律方为天下人公器。在人情社会之中中“隆理而废法”,这就是法律的尴尬处境。今天的中国法治举步维艰,固然与当今中国的政治生态有着莫大的关系,而人情社会也无疑对法治的运行有着重大的影响。


实际上,人情社会并非是我们所熟知的抽象概念,而是更具像的生活状态。人们往往通过金钱购买或维护人情,反过来又通过人情来达到自己的最终目的。利益为目的,而人情只是获得利益的手段之一。可见,所谓“潜规则”并不能涵盖人情社会的规则运行状况。


人情社会是由利己主义者组成的社会,几乎没有稳定的规则生成的可能性,它是通过利益不断调整的社会。人情社会的变化在表面看起来是十分缓慢的,而实际上其内部的调整是十分迅捷的,甚至是十分剧烈的。


就像我们已经听到过太多兄弟反目,父子成仇,夫妻相残……而这一切大都也因为利益的纠葛而起。这也是人情,这是却道有情却无情啊!我们可以这样说,人情社会也会是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的社会。


另外,如果我们依然将法律的所有都看作是利益运作的结果,而不顾及法律所倡导的价值。就像很多学者在奉行“利益说”的同时却极有可能得出反法治的结论。利益的全部不是法律,法律的全部也不是利益。法律不仅仅是手段,更应该是目的。否则法律与人情无异,由法律主宰的社会也与人情社会无异。

责任编辑:秋水长天居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