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摒弃人治,实行法治,是人类历经几千年探索而总结出来的科学治理国家的宝贵经验。自近代以来,我国在走向法律现代化的同时,也开始了从“人治”向“法治”的艰难转型,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才正式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在有漫长人治传统的中国,实现法治是一个艰巨的系统工程。本文客观分析了制约我国法治发展的各种深层因素,为我国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建设,提供了独特分析视角和解决问题的指向。 [关键词]人治;法治;法治方略 [中图分类号]D6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10-0022-03
从世界各国治理国家历史的角度看,“人治”与“法治”是人类治国中摸索出来的两种基本方法,都具有其特定的合理性。[1]从时间的长度上讲,中国是世界上保持人治传统最持久的国家。从历史发展规律上看,摒弃人治,实行法治,是科学、理性治理国家的必然趋势。自1840年以来,中国经历了从封建社会到半封建半殖民地再到社会主义社会的飞跃,其治国理念也经历了由古代的“以礼治国”到近代“以法治国”再到当代“依法治国”的升华,在治国的方略上由“人治”到“党治”再到“法治”的转化。但是,由于我国在法律上确认社会主义法治方略仅10年,因此,在中国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遵循法治原则,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任重而道远。为了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客观认识我国实行法治的本土资源及其障碍,认真分析中国人治传统存在的深层原因,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笔者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清除人治传统之缓慢,确立法治方略之曲折,实现法治目标之艰难,均与下列几种因素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一、主流政治法律思想文化欠缺法治元素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政治思想文化领域长期处优势地位的是马克思主义。该理论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等对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道路、方法等方面的基本看法和主张。在改革开放之前,在治理国家方略上,基于对国内外政治斗争形势的判断,我国长期奉行以阶级斗争为纲,以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全面专政为形式,以最高国家领导人思想认识为判断标准的现代人治模式。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对社会主义的法治论述极少,学界对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研究发掘不够,以至于将“法治”、“人权”等理论人为地贴上了资产阶级属性的标签,成为学术研究和政治治理实践探索的禁区。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以亲身经历看到了人治的危害性,开始明确主张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经过学术界对“法制”与“法治”之间联系与区别的研究和讨论,“法治”概念逐渐清晰并开始广泛使用。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概念;1999年“依法治国”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被写进了宪法;2006年,党中央提出了要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总之,我国现阶段所确立的“法治”方略,其基本内涵、文化基因均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截然不同,应该说是借鉴吸收了人类法治历史优秀文化遗产的结果,也是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创造性贡献。正是因为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治法律思想主流文化中,法治元素长期缺位,才在客观上为新旧“人治”思想大行其道提供了方便。虽然,我国已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但与两千年封建人治传统和百余年近代人治思维方式和施政的惯例相比,该方略在中国法律文化中仍属异质的外来文化。在中国思想文化领域培育法治思维方法、养成依法行事习惯、树立法律至上理念仍然是一件长期而艰巨的历史重任。
二、执政党对法治认识缓慢曲折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党的主要领导人对新中国如何治理进行了思考和探索。其演进的轨迹是:在创立社会主义制度初期,主要依靠政策和群众运动方式开展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重大改造社会的活动;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期间,通过制定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初步铺设了国家治理和运转的法制轨道;进入大跃进期间后,又恢复了依靠政策和群众运动的领导方式进行国家的建设事业;中国与苏联东欧国家的关系破裂后,为了防止中国出现“修正主义”,开始发动“文化大革命”,对刚刚建立的社会秩序进行破旧立新式的重构。在这一系列的治国措施和方法中,我们可以看到执政党基本上是采用革命党的领导方式治理国家,即“不重视法制,以政策代替法律,以党代政,以群众运动代替国家机关管理,后来又发展到超越国家法定程序,直接以政策和群众运动冲击甚至否定法律秩序。”[2]总结前述新中国治理国家过程的得与失,我们可以看出,关键在于执政党的领导核心人物对“法治”治国方略的认识未能引起高度的重视。在新中国短暂的法制建设中,执政党的领袖曾对宪法和法律实施进行过阐述。毛泽东曾认为宪法是一国最重要的法律,“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毛泽东还在宪法草案通过后提倡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3]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也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党的这种地位,决不应当使党员在国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只是使他们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共产党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其他一切法律中起模范作用”。[4]但是,遗憾的是主要国家领导人未能将其对宪法和法律的认识转化为新中国法制的实践。1957年以后,毛泽东仍然采纳依靠政策和群众运动贯彻党的路线和方针的政治惯例来治理国家,从而使刚刚确立的宪法和法律秩序走向紊乱,最终导致中国出现了国家治理极度混乱的“文化大革命”。对此,邓小平曾经进行认真的总结分析,他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健全,也很不受重视,……像毛泽东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致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5]正是在总结以往沉痛教训的基础上,自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江泽民为代表的党的第二代和第三代领导集体都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他们坚决主张摒弃各种形式的人治,实行社会主义法治。
三、宪政制度设计先天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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